300万买私募,巨亏近60%!投资者状告券商,判决来了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2-08-09 19:22:50
又有投资者因投资亏损将公司告上法庭!
近期,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例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纠纷案,来自上海的黄先生因花费300万元投资私募基金产品,到期后却亏损过半,而怒将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情况梳理如下。
投资300万损失超58%
判决书显示,2015年12月25日,上海的黄先生与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华鑫宽众双创1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双创1号基金合同》),认购基金金额为300万元,认购费用为认购金额的1%,基金的存续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12月28日,黄先生向华鑫宽众公司支付了认购金额及认购费用合计303万元。
据了解,黄先生购买的华鑫宽众双创1号私募产品,于2019年1月因存续期届满而进入清算阶段。
黄先生认为,自己作为一名普通的投资者,轻信了华鑫宽众公司所谓“稳健增值”的误导性陈述,而与公司签订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管理人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三个月内向投资人出具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等等。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华鑫宽众公司于2021年之前,从未向其出具过管理报告;华鑫宽众公司仅将基金投向了两个项目,根本起不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严格控制风险”更是无稽之谈。
黄先生还表示,华鑫宽众公司仅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3月29日分别向他支付了99.21万元和24.74万元,导致他投资本金损失约176万元。因此华鑫宽众公司应当赔偿其上述违约176万元的损失。而华鑫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同时持有华鑫宽众公司100%的股权,应当对其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华鑫宽众:符合相关要求
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对此,华鑫宽众公司辩称,其一,投资目标属于投资预期或愿景的范畴,即使最终结果未能达到预期,不意味着基金合同中不能设定投资目标。况且,“力争”这种措辞不属于绝对性表述,黄先生不可能因此而被误导。此外,“误导”本身不会产生损失,“误导”仅是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事由之一。
其二,华鑫宽众公司已通过网站披露了管理报告,并未违反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退一步讲,即使华鑫宽众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其三,2016年1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案涉基金的投资范围。无论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还是基金合同,都没有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投向多个项目。据此,案涉基金投向两个项目并不构成违约。
其四,双创1号基金目前仍在清算过程中,且已向黄先生分配两笔清算款项。只要经过清算程序,才能最终确认黄先生的损失,并避免其重复受偿。
综上所述,黄先生以违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华鑫宽众公司赔偿损失176万元,并无相应依据。华鑫宽众公司请求法院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此外,华鑫证券方面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华鑫证券公司不应对华鑫宽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况且,华鑫宽众公司不应赔偿黄先生损失。退一步讲,即使华鑫宽众公司应承担本案债务,华鑫宽众公司也有相应清偿能力,华鑫证券公司不应基于公司法规定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同时也请求法院驳回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对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在确认相关事实后表示,黄先生与华鑫宽众公司签订的《双创1号基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民事法律所列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华鑫宽众公司将案涉基金投资于两个项目,并不违反合同约定。在案涉基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华鑫宽众公司系依据投资人的委托而对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在约定的投资期限届满后,华鑫宽众公司仅负有依据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向投资人分配的义务,并不负有以自有财产向投资人支付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案涉《双创1号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亦在多处揭示了投资风险,履行了相应的适当性义务。案涉基金存续期限届满后,不存在保证投资人获得投资收益或者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的约定。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华鑫宽众公司存在“误导性陈述”,无法证实华鑫宽众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也无法证实华鑫宽众公司存在怠于清算情形。更为关键的是,黄先生在本案中提起的系违约赔偿诉讼,即使华鑫宽众公司存在误导性陈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该行为与黄先生的投资本金损失并不存在任何关联。
此外,华鑫宽众公司提供的清算报告证实案涉基金尚有长期投资未退出,黄先生的投资损失尚无法确定。故黄先生主张华鑫宽众公司赔偿本金损失176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无任何依据,本院难以支持。华鑫证券公司也不需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黄先生作为适格投资者,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最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一审判决驳回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9万元由黄先生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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