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琨等:“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下信托公司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当代金融家 2022-05-09 10:25:15
目前,我国绿色金融产品仍以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间接融资方式为主,无法与发展清洁能源、碳减排等技术开发、高碳排放行业技术转型等项目所需的长期资金需求相匹配,特别是绿色股权投资等绿色信托的发展还缺乏政策支持和市场环境,导致绿色信托等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发展受限,绿色业务的开展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结合信托公司业务实践,分析了信托业助力“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主要的路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政策支持建议。
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业务的主要路径
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以及绿色金融的兴起,信托公司正在积极推进向绿色信托、碳信托的创新转型。比如,中航信托设立了“碳中和”主题绿色信托计划,主要投资于全国统一碳市场交易的碳资产;兴业信托发行的碳排放权绿色信托计划,创新性地将碳排放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价格作为标的信托财产估价标准,向控排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上述案例均有力推动了全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的有效运作,有利于引导社会资源向碳减排、节能转型等方向倾斜。总体来看,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业务的主要路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深耕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
作为资产支持票据的受托管理人:由于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具有资产真实出售、风险隔离等独特优势,信托公司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的重要参与主体,以担任特殊目的载体、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方、债券承销商等角色参与。其中,发行主体为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为企业ABS和ABN。针对企业ABS,一般由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子公司发行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而信托公司以“信托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双SPV模式参与。这一模式中,信托受益权是企业ABS的基础资产,底层资产通常不具有可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特点,通过设立信托计划可以对底层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并采取担保、回购等增信措施,有效解决基础资产不符合证券化要求等问题。即信托公司参与到结构设计中主要是起到形成稳定金融债权、构造符合证券化要求的基础资产的作用。针对ABN业务,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明确提出信托计划为ABN的法定特殊目的载体。此外,近年来ABN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开展信托型ABN已成为信托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途径,也成为信托公司开展碳中和业务的主要方式。
探索开展碳中和非标转标资产证券化业务:鉴于碳中和ABN为绿色ABN的子品种,目前发行的碳中和ABN在交易架构、合作机构等层面与绿色ABN并无明显区别,仅在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第三方评估认证等方面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因此,既往发行的绿色ABN与碳中和ABN有较高的可转换性,信托公司可营销既往发行过绿色ABN的客户发行碳中和ABN。
探索开展绿色股权投资信托
2019年以来,中央全面提出了推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思路,要求从供给侧出发,推动直接融资的发展,尤其是股权投资,提升金融配置资源效率。2020年以来,随着融资类额度的持续压降,倒逼信托公司加大了向股权投资业务转型的力度。多数信托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开始向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节能环保等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符合国家战略及产业升级方向的实体产业领域布局。信托公司开始了绿色股权投资信托的有益尝试。
探索集团内的产融协同业务
2021年3月9日,由英大信托为受托管理人、发行载体管理机构,由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发起机构的“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绿色定向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行,也拉开了信托公司参与绿色“碳中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帷幕。该项目不仅为交易商协会创新推出的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产品,也是信托公司与集团资源合作产融协同项目的典范。从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股权关系来看,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同属国网英大(行情600517,诊股)集团金融板块。据此,信托公司可依托集团资源禀赋,与集团内产业单元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同时具有产融协同意义。同属央企控股系的华润信托长期致力于发展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助力企业开拓绿色资产。2021年7月20日,华润信托联合华润电力成功发行“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第一期绿色定向资产支持票据(碳中和债)”,基础资产为华润电力下属发电企业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产生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收益应收账款,募集资金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其他新能源发电项目的营运资金等。该产品为绿色资金需求最大的电力行业提供了重要支持,并且也为信托公司开展电力行业以补贴款应收债权为基础资产的ABN项目提供了示范作用。
信托公司开展绿色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
对绿色基础资产的认定难度较高。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对基础资产的认定核心是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在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中,除了要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等使用要求,还需满足传统业务对现金流稳定性要求。但碳中和ABN等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缺少历史数据支撑。例如,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的基础资产,由于现金流来源于国家补贴,需要经历漫长的申请、审批、划拨流程,现金流回收的时效性与确定性较低。一般由发电企业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后,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审核,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将补贴收益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最终通过电网企业划拨给发电企业。因此在做此类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需要结合各地财政进行补贴款划拨的效率,充分考虑基础资产现金流回款的历史表现,一定程度上为基础资产认定设定了障碍。
持有绿色基础资产的融资主体较分散,融资成本分摊及税前扣除存在障碍。绝大部分发起机构为企业的总部或集团内指定主体,但持有基础资产的主体,一般为下属项目公司。因此在发行过程中,需要项目公司将基础资产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归集到发起机构,并以发起机构的名义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融资。但发行成功后,募集资金需统筹后划拨回各项目公司使用。以可再生能源补贴款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为例,项目公司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应收账款转让给发起机构;通过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发行资产证券化票据募集到的资金再划拨至对应的项目公司。这种模式下,实际承担融资成本的应该是各项目公司,但由于融资主体是指定主体,融资成本只能计入指定主体,即由指定主体承担了融资成本;并且在归集基础资产至发行主体、发行主体将基础资产转让至信托计划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存在转让价差而产生税负,最终导致融资成本无法与实际用款主体匹配、融资链条产生额外税负的问题。
绿色股权投资业务
目前我国的绿色金融产品仍以间接融资为主,2018年至2020年,我国绿色信贷在绿色融资总量中占比约90%,而绿色债券和绿色股权仅占7%和3%。分行业来看,电力行业的绿色投资需求最大(主要需求来自清洁发电设备的投资,如光伏装机投入),其次为交通运输行业和建筑行业,但根据央行统计,2018年和2019年均有超过40%的绿色信贷投放至交通运输行业。导致以上绿色金融产品品种单一、绿色金融支持的行业存在需求与供给不匹配的问题,主要在于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发展绿色股权投资业务面临以下困难。
市场缺乏长期资金。期限上来看,融资类产品总体期限较短,但涉及清洁能源、碳减排等技术开发、高碳排放行业技术转型等项目都需要长期投入,目前市场上的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无法满足这些项目的融资需求。在绿色股权投资方面,目前私募基金的存续期多为5?7年,而大多数绿色技术企业需要7?10年才能达到IPO门槛,长期资金缺乏以及期限难以匹配,导致绿色股权投资信托发展缓慢。
投资机构缺乏绿色投资理念。绿色金融市场缺乏投资类产品,也主要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在投资活动中融入绿色投资理念的比例较低。相较国际市场上已形成的较为成熟和认可度较高的ESG评级体系,我国绿色评估机制受制于企业信息披露质量不高、评估维度及样本多样性不足、环境风险暴露缺乏应急处置机制等因素,发展较为滞后,导致投资机构尚未形成绿色投资共识,缺乏绿色投资战略安排和持续跟踪管理机制。另外,绿色股权项目的标的企业多数处于成长期,未来回报的不确定性较大、退出时间周期长、市场风险较高等特点也与投资机构的投资偏好不符。
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绿色金融业务的政策建议
落实对绿色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企业的政策支持
出台相关政策调动各级政府积极参与及支持绿色项目。以电力行业为例,可通过优化地方政府对电力企业装机规模的管理,及时调整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加强用电附加的征收等措施保障补贴款的充足性,同时对补贴款等绿色项目的政府回款加速审批效率,协助企业做好基础资产认定。针对补贴款缺口,财政部在2021年6月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意见中表示,财政部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完善我国绿证核发交易管理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合理补贴新能源环境效益,减轻补贴款压力。
通过制度设计减轻融资链条税负。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产生的利息可以通过差额计税的方式直接扣除。因此,财税部门可以考虑针对绿色金融业务由于归集基础资产而转移产权的行为产生的价差予以免税,减免由于融资需求而发行金融产品产生的额外税负。其次,针对可再生能源补贴项目,由于风电、光伏标杆电价是包含税款的全电价(以2019年光伏电价政策为例,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补贴款部分也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纳增值税。虽然对风电、光伏电站项目增值税计征已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由于项目周期长、投资需求大、补贴款延迟发放等原因,发电企业承担的资金压力较大。并且,对于诸如可再生能源补贴款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纳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点如何界定等问题实际操作层面还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及时明确对于绿色能源产业链中补贴、优惠融资等扶持政策是否有效落实,在推进化石能源低碳转型升级、增强绿色能源供给能力、布局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方面给予更多政策支持。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绿色投资业务
推动长期资金入市。由于长期资金的缺乏,股权投资、资产管理的投资策略偏重于在短期内博取较高的收益率。在海外成熟市场,养老金、保险等大型机构投资者已成为ESG投资领域的主导力量。因此,监管机构可考虑推动以养老金、保险资金为代表的长期资金积极参与绿色投资市场,或增加对绿色PE/VC机构的投资,为整个市场带来示范作用。目前,我国一些大型保险机构已经在投资原则、相关投资策略以及投资评估流程中纳入了环境与气候相关因素,针对不达标的公司实行不投资或撤资,同时对绿色项目给予投融资支持。未来,监管机构可以继续积极推广先行企业实践经验,引导长期资金入市,激发市场对绿色股权项目的投资热情。
加强气候风险管控。监管机构在大型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宣贯ESG理念,通过激励、考核措施将ESG理念嵌入公司发展策略、项目筛选标准的制定中,推广市场对ESG的认知。同时,协助金融机构建立有关棕色资产的风险暴露和处置机制,维护金融体系在绿色转型进程中的稳定。如加强企业的信息披露强制性要求,组织开发统一的气候风险测算方法和测算工具,统一测算标准,指导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质量压力测试,计算其投融资的环境风险敞口和碳足迹信息,并在资产配置中予以充分考虑。
为绿色股权投资项目提供操作便利性。对于开展股权投资项目的机构本身而言,监管部门可考虑加强绿色投资业务指导,增强投资机构在碳中和与ESG领域的专业度;同时,可通过降低绿色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合格投资者门槛、另行规定资管产品投资绿色基金不受嵌套制约、政府作为有限合伙人直接出资、优先鼓励符合条件的绿色企业赴新三板挂牌或交易所上市、为绿色投资产品的审批设立绿色通道等措施激励绿色股权投资业务的开展。
徐琨单位为华润股份有限公司,黄艾嘉、陈志航单位均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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