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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第三方回款占比反弹,研发费率低于行业均值(三)

来源:览富财经   2021-08-13 12:23:12

据深交所官网显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景科技”)申请创业板上市已获监管问询。

招股书资料显示,宏景科技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智慧城市综合服务商,注册资本为6853.46万元,实控人为欧阳华,实占55.89%股份。

在此前的报道中,览富财经IPO研究中心对宏景科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但实际上,宏景科技存在的问题还有不少,比如第三方回款比例出现反弹、研发费率较低、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偏高等等,也让它的上市前景变得有些不明朗起来。

第三方回款比例反弹

一直为发审委所关注的第三方回款问题,在宏景科技身上也存在。

招股书资料显示,报告期内宏景科技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1.10%、16.43%和20.26%。

宏景科技解释称,公司第三方回款主要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客户,其由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报告期各期,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占比分别为 69.47%、62.18%和77.71%。

宏景科技辩称,第三方回款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符合行业惯例,公司不存在通过第三方代

付货款,销售业务不真实情况。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也表示,宏景科技第三方回款真实,不存在虚构交易或调节账龄的情形。

但是,在过往发审委审核的案例中,凡被监管层问及第三方回款,最终过会的比例并不高。通过的案例无不都是第三方回款比例较低,并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且最后一年都降至5%以下。而被否案例的第三方回款比例都较大,且部分还存在上升趋势。

反观宏景科技,在2019年,宏景科技第三方回款占营业收入比例曾一度降至16.43%,但在2020年,却又反弹至20.26%。

研发费率低于行业均值

宏景科技在招股书中表示,技术研发是确保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但具体落实到投入层面,宏景科技表现得不是很大方。

与同行业公司相比,宏景科技的研发费用率低于行业平均值。招股书资料显示,报告期内,行业均值在5%以上,而宏景科技最高的年份只有4.83%。另据招股书,2018-2020年,同行业公司恒锋信息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6.40%、6.35%、5.93%;同行业公司长威科技的研发费用率分别为5.77%、6.96%、7.50%;而宏景科技研发费用率分别为 4.65%、4.83%和 3.34%。与之相比,明显要低一些。

此外,2020年,宏景科技研发费用较 2019 年下降 46.66 万元,同比下降2.40%,而同期营业收入却大幅增加41.06%,两者不可同日而语。

宏景科技在招股书中也明确承认,目前智慧城市行业人才竞争激烈,如果公司不能有效保持核心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且不能根据环境变化而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有可能引起核心技术人员流失,这将对公司的新技术开发、项目实施和未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应收账款占比不低

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比例偏高,已经成为部分拟上市企业顽疾,宏景科技也不例外。

报告期各期末,宏景科技的流动资产分别为 44,568.49 万元、60,944.33 万元和79,196.64 万元,2019 年末、2020 年末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 36.74%、29.95%,其流动资产随着外部融资和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而持续增长。

与此同时,宏景科技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4,880.35 万元、17,393.64 万元和 27,315.67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33.39%、28.54%和 34.49%。一直维持在30%左右的水平,比例并不低。

宏景科技解释称,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不断增长的原因,是因为公司的客户主要为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该该类客户数据核对、款项结算及付款审批流程时间较长,付款进度往往受其资金预算、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情况影响,导致实际付款进度相对滞后。此外季节性特征因素,尤其是业务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也导致应收账款占比较高。

主要股东曾涉受贿案

宏景科技主要股东、董事兼总经理林山驰曾涉及一桩受贿案。

据招股书资料披露,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作出的“(2019) 桂 1322 刑初 138 号”《刑事判决书》披露的信息,2012 年 12 月至 2017 年 3 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任公安厅技术大楼等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副主任、下设基建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安厅警用装备采购、新址技术大楼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工程施工、款项拨付、工程沟通协调等方面为项目承建商、采购商等众多单位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商业贿赂 209.6 万元,构成“王某甲受贿案”。

在该案件中,林山驰涉及其中,并配合调查情况。主因是林山驰为协调广西公安厅技术大楼智能化 A 标项目工程施工问题,在 2014 年至2016 年间,曾向王某甲提供合计 7 万元资金。

据了解,2015年9月,林山驰在宏景科技前身宏景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数量217.94万股,占比为10.80%,仅次于实控人欧阳华。其后,宏景科技虽然不断引进战投,各主要股东的股权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稀释,但林山驰持股比例变化幅度不大。截至2020年9月,其持股数达566.65万股,持股比例为8.27%。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在履行核查程序之后认为,林山驰未因上述行为被检察机关立案调查,也未被提起公诉,不构成犯罪,不会影响其担任宏景科技董事及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宏景科技及其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该案件无关联,不会因此被立案侦查或提起公诉;上述行为不会对宏景科技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过,到底有无影响,最后还得由发审委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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