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唏嘘!实控人坐庄 亏了10万还被罚300万!看看这“神操作”是咋回事

来源:证券时报   2021-04-08 11:24:54

去年的一起新三板股价操纵案,有了处罚结果。

北京证监局近日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对新三板公司太一云实际控制人邓迪的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邓迪为使 “太一云”进入创新层,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太一云”,影响“太一云”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北京证监局责令当事人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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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公司进入新三板创新层

实控人利用账户组操纵股价

北京证监局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邓迪为北京太一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一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邓迪实际控制“邓迪”“环球汇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汇富)”“北京银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悦)”“北京银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岸)”“范某燕”5个证券账户(该5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具体而言,邓迪操作账户组中的“邓迪”“环球汇富”“北京银岸”账户,杜某玲操作账户组中的“北京银悦”账户,范某燕操作账户组中的“范某燕”账户。以上几个账户组的交易决策由邓迪完成,账户组交易资金来源于邓迪、范某燕以及邓迪向范某燕、杜某玲筹借的资金。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邓迪作为太一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使太一云进入创新层,在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3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共60个交易日,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太一云”,影响“太一云”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股转系统公告〔2019〕1834号)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符合“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

行政处罚决定书详细列出了邓迪利用账户组操纵“太一云”的一些特点。

一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期间,账户组以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太一云”132,789股,累计买入金额1,228,705.55元,累计卖出“太一云”6,800股,累计卖出金额66,803元,成交量占该股总成交量的54.64%。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流通股数量占“太一云”流通股本比例均超过64%,最高达到65.53%。

二是账户组进行连续买卖。 操纵期间,账户组每天均发生交易,占总交易天数的100%。账户组当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50%的有50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83.33%;超过60%的有41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68.33%;超过70%的有36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60%;占比为100%的有34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56.67%。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账户组以明显偏离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的价格申报买入,采用连续交易方式拉抬和维持太一云股价,使收盘价大幅上涨或回升至符合市值标准的成交价。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总申买148笔,其中以高于行情价申买笔数107笔,占比72.30%;以高于最近成交价申买笔数137笔,占比92.57%。操纵期间内,账户组有57个交易日参与收盘成交,占60个交易日的95%;账户组收盘成交市场占比超过50%的有54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90%;账户组收盘成交市场占比为100%的有53个交易日,占60个交易日的88.33%。

以账户组2020年3月23日的交易为例:在14点08分,账户组以15元的价格申买1,000股,当日最近成交价为7.19元,行情揭示的虚拟成交价为7.18元,账户组申报价格较最近成交价高出108.62%,较虚拟成交价高出108.91%,最终以9.73元成交并形成该日收盘价,当日股价上涨18.66%。

资料显示,太一云(430070.OC)为新三板挂牌公司。根据太一云此前的公告,公司隶属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主营业务为区块链技术及区块链相关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授权等。公司构建了自主知识产权的太一可信区块链架构和应用体系,为各行业互联网应用层提供稳定的区块链底层基础设施、提供区块链技术所需要的服务和业务创新整体解决方案。公司可信区块链技术架构包括:太一超导网络、太一智能合约、太一共识机制、太一安全机制、可信认证、太一金融基础设施等。产品及产品解决方案有:版权链解决方案、食品链解决方案、交通运输解决方案、供应链解决方案、医养链、公益链、可信身份链、旅游链、能源链、政务链、游戏行业解决方案等领域。

近年来,公司经营不太景气,陷入连续亏损状态。2020年上半年,公司营收仅为23.73万元,同比下降96.32%,归母净利润为亏损429.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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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操纵股价亏损10万元

被罚款300万元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指,操纵期间,太一云市值由2.69亿元上升至6.68亿元,股价累计涨幅达148.12%,期间股价最高涨幅为649.37%,股价涨跌幅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份指数偏离值为145.56%。

截至2020年9月11日,账户组持有“太一云”对应余股92,289股,交易“太一云”合计亏损100,961.29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邓迪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不过,邓迪及其代理人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当事人因不熟悉交易规则违法,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恶意,不是为了套利而交易;第二,相关机构及人员未对当事人交易行为进行提醒,没有履行职责;第三,本案行政处罚过重,理由为: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新旧《证券法》交替期间,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没有主观恶意,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良好,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北京证监局认为: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邓迪为使太一云满足创新层挂牌公司市值标准,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太一云”,使得太一云市值由2.69亿元上升至6.68亿元,具有操纵的主观故意。

第二,当事人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他人提示与否,与本案无关。

第三,邓迪为使太一云进入创新层实施操纵行为,侵害、扰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监管秩序和市场秩序。我局量罚已充分考虑涉案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跨越新旧《证券法》的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北京证监局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邓迪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实际上,对于邓迪的上述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去年6月份的一份公告指出,太一云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邓迪利用自己名下账户,与其涉嫌关联的多个账户共同持续、频繁、高价买入股票,拉抬并维持股价,致使公司市值大幅提升,达到进入创新层的市值标准。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异常交易监控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全国股转公司对邓迪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对其涉嫌关联的账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股转公司指出,在新三板市场分层制度改革效应初显时期,邓迪作为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罔顾市场规则,公然违规交易,未能勤勉尽责,对市场秩序和分层管理造成严重影响。为保障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高挂牌公司质量,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新三板股价操纵案不鲜见

监管层严厉打击

实际上,近些年新三板股价操纵案并不鲜见,监管部门对于相关行为一直都是严厉打击。

几个月前,证监会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邵军等人操纵上海阿波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阿波罗)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资料显示,阿波罗(832568.OC)为新三板挂牌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左剑明与邵军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存在共同操纵“阿波罗”股价及交易量的合谋,左剑明多次指点邵军操纵技巧,且明确指出要避免引起监管层注意。左剑明与邵军微信聊天记录关于操纵“阿波罗”的主要内容与相关账户组具体交易情况及“阿波罗”股价走势高度吻合。邵军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大量买卖“阿波罗”,左剑明配合其实施操纵,影响交易量和交易价格。

证监会决定,对邵军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左剑明处以80万元罚款,对胡继峰处以40万元罚款。

实际上,对于新三板股价操纵案,还曾有一个天价罚单。证监会一年多前的一份发文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林军、何忠华、陈志强存在控制使用32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操纵股价的行为,被操纵的对象是新三板挂牌公司ST明利(831963.OC),这家新三板公司的全称为广西明利创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监会对当事人开出罚没款合计达到17.6亿元的天价罚单。

证监会指,林军组织、指使何忠华、陈志强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采用多种手段操纵“明利股份”。“明利股份”第一笔交易出现在2015年4月24日,至2016年12月23日停牌,共有255个交易日。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林军、何忠华、陈志强违法所得29,342.48万元,并处以146,712.4万元罚款,其中对林军处以146,412.4万元罚款,对何忠华、陈志强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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