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银行 >

一波信用债违约过后,“逃废债”被迅速写入公司债发行新规,相应罚则明确,同时纳入诚信数据库

来源:财联社   2021-03-02 19:23:49

财联社(北京,记者 李慧敏)讯,上个周五,证监会修订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除了全面落实《证券法》要求,公司债发行实行注册制外,尚有一些值得特别关注的新增条款,没有被行业充分关注。

“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修订办法》最为重要的着眼点,新增了诸多要求,包括对主承销商的审慎核查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等。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逃废债”一次词正式写入《修订办法》。知情人士透露,与“逃废债”相关的条款是在新规发布前特别加入的,而且还出了相应罚则。相当于监管对于近几个月来围绕信用债违约的热点,在规则上做出了回应。

删除与《证券法》不符的发行要求

“《证券法》颁布以后,公司债发行实行注册制,彼时证监会下发了衔接通知。此次修订,将注册制在规章里正式落实。”专业人士表示。

根据《修订办法》,公司债发行的受理审核职能赋予交易所。

“对于发债许可的审核交给交易所,相当于交易所开始担负一些行政职能。”上述专业人士介绍。

《修订办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或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同时,《修订办法》新增一节,用以明确注册制下公司债的发行程序,包括程序期限、法律责任、信息公开、终止审查等内容。

关于发行条件,与《证券法》不相符的,在《修订办法》中均被删除。

“中介责任”条款增量很大

除全面落实《证券法》之外,“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是《修订办法》最为重要的着眼点,新增了诸多要求。

“《修订办法》新增了专门章节,对总承销的审慎核查做了很多要求。总承销商依赖其他中介机构工作,如果有合理怀疑的话,是有审慎核查和复核责任的。”前述专业人士如是表示,这一块属于完全新增。

《修订办法》表明,主承销商应当对公司债券发行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并有合理谨慎的理由确信发行文件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主承销商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存在合理怀疑的,应当履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排除合理怀疑。

专业人士认为,新规同时对包括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新规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对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上述变化与最高法发布的首部债券领域的司法文件字亦一脉相承。

2020年7月15日,最高法颁布《关于审理债券纠纷相关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针对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化解中遇到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性规范。最为引人瞩目的是,《纪要》明确了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边界。

不仅如此,《修订办法》还增加了对承销机构内部一些防范过度激励、低价竞争等的要求。

承销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薪酬考核体系,不得以业务包干等承包方式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或者以其他形式实施过度激励。

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与风险责任,合理确定报价,不得以明显低于行业定价水平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招揽业务。

同时要求,承销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

新规载明,相关业务人员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的,承销机构应当进行内部问责。

此外,新规取消了强制评级。“关于评级的调整,力度很大,相当于是第弱化了对第三方评级泥的依赖。”市场人士表示。

“逃废债”写入《修订办法》

值得一提的是,“逃废债”一次词出现在了《修订办法》当中。

“‘逃废债’相关的条款是在新规发布前特别加入的,而且还出了相应罚则。”有知情人士透露,相当于对近几个月来围绕信用债违约的热点在规则上做出了回应。

众所周知,2020年11月末,AAA级国企永煤集团与华晨集团的违约对信用债市场形成了巨大冲击波,市场一度高呼信用债来到了至暗时刻。

《修订办法》载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者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

第74条的罚则显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严重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限制其市场融资等活动,并将其有关信息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对于永煤集团和华晨集团的违约,监管出手迅速。

2020年11月20日晚,证监会发布公告称,已依法对华晨汽车集团开展专项检查,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进行同步核查,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此前,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也先后公告称对永煤集团、海通证券、三家主承银行等启动自律检查。

2021年1月12日,华晨集团债券违约“四宗罪” 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