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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好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三届全国政协委员谢卫给出这些建议

来源:投资时报   2021-03-02 16:22:48

债券市场是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近年来债券违约和风险事件明显增加,且出现“逃废债”苗头,其中暴露的问题也引起谢卫的反思

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总经理 谢卫

《投资时报》记者 安喆

作为唯一来自基金行业的全国政协委员,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总经理、民盟中央委员谢卫自2008年初首次参加全国“两会”以来,已连续任职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已连续14年参加全国“两会”。《投资时报》记者采访获悉,14年来,谢卫提交的提案累计近40份,内容涵盖金融行业自顶层设计到底层业务等多个层面。

随着2021年“两会”时间临近,记者最新获悉,今年谢卫委员将带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政策作用、推动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发展的几点建议》、《关于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的几点建议》两份提案参加“两会”,并将就此献计献策。

三点建议助推第三支柱发展

《投资时报》记者了解到,谢卫委员今年向“两会”提交的两份提案中,其中一份,主要围绕个人养老金的发展展开。

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等三地实施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下称试点),是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下称第三支柱)落地前的一次尝试,但相关尝试无论参与人数还是整体规模都相对偏低,究其原因,固然有试点地区和产品范围偏窄、抵扣流程复杂等问题,亦有税收激励政策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

比如,在个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力度相对不足方面,叠加个税政策调整的双重影响,实际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主要为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以上的人群,政策覆盖面有限;另一方面,税前扣除额度偏低也难以对高收入群体产生吸引力,阻碍第三支柱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

再如,产品层面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下称个税递延产品)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相比,所收取的保费在投资端并不享受特别的税收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产品设计上又与传统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区别不大。基金公司、银行理财公司试水第三支柱市场而发行的养老目标基金、养老理财产品也面临同样问题,既无产品设计上的独特之处,又在投资增值能力方面与普通产品相比无突出优势,降低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的市场吸引力。

此外,未统筹考虑与年金税收政策的有效衔接。

据了解,我国企业年金制度设计中,对于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给予个人缴费按4%在税前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年金计划必须由企业发起设立,且年金制度覆盖面非常有限。同时,个人离职后新单位若未建企业年金计划,个人缴费也必须暂停。由于企业年金和第三支柱实行相互隔离的税收优惠政策,未能参加企业年金的个人,在参加第三支柱时,不能叠加使用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这将影响第三支柱的整体规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建议中“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要求,推动第三支柱的发展,谢卫委员提出了三点建议。

《投资时报》记者采访获悉,谢卫的第一条建议是进一步提高个人税收优惠政策力度。

具体一是在缴费环节,建议在现有基础上适当提高第三支柱缴费的税前扣除额度,并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变化进行指数化调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二是在领取环节,建议比照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方式,不计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税,鼓励分期领取,降低领取时适用税率,进一步扩大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受益人群。

第二条建议是实施合格的金融产品税费优惠政策。

谢卫委员建议,对纳入第三支柱范围的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个税递延产品等合格金融产品,减免投资交易环节的增值税和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降低交易成本,增厚投资收益,突出该类金融产品的养老投资属性,以区别于普通金融产品;对金融机构因发行管理第三支柱合格金融产品而取得的收入,减免对应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降低机构开发、拓展该类金融产品的经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资源投入力度、更积极地参与我国第三支柱市场建设。

第三条建议是统筹年金和第三支柱税收政策。美国等海外国家的成功经验表明,统筹第二、第三支柱补充保险养老的发展,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建设有着积极作用。谢卫委员就此建议,进一步推动年金和第三支柱在税收方面的统筹衔接,即将缴费税收优惠政策赋予到个人,允许个人灵活选择运用于年金计划或第三支柱,为第三支柱制度的良好开端和行稳致远奠定基础。

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

债券市场是实体经济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近年来债券违约和风险事件明显增加,且出现“逃废债”苗头,其中暴露的问题需要反思和改进。

基于多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谢卫就此指出三个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其一,企业对到期债务缺乏统筹,对违约严重性认识不足。近期出现债务违约的企业,多具有高杠杆经营、依赖债券市场滚续融资、短期偿债规模大的共性,一旦出现资金统筹不足,将面临严峻的兑付压力,甚至造成违约风险。

此外,部分企业及其股东未充分理解债券融资的市场化运行原则,缺乏建立良好资本市场形象的意识,没有充分认识到违约严重性和风险传染性。违约事件发生后,不仅影响当事企业融资接续,还波及到同区域或同类型的其他企业,对融资环境产生严重连锁影响。

其二,中介机构未尽职尽责,严重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债券发行涉及主承销商、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多个中介机构,近期违约事件中,部分中介机构因涉嫌在信息披露、资产划转、发行交易等环节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不仅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健康生态,也伤及了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根基。

其三,不利于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谢卫委员指出,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策衔接有序,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支持,有效引导了实体融资成本下行。在此过程中,债券市场充分发挥了其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但在信用风险事件爆发后,债券市场发债成本明显提升,且出现了大批债券取消发行的情况,实体经济综合融资成本快速抬升,进而抬升全社会平均融资成本,与决策层政策目标背道而驰。

《投资时报》记者了解到,就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谢卫委员在今年“两会”上将递交《关于强化企业融资和债务管理的几点建议》提案,并将提出三点建议。

建议之一是,加强法律监督,各参与方应严格自律,真正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谢卫委员表示,我国有全球第二大的境内债券市场,作为成熟市场的标志,打破“刚兑”是应有之义,但理应在法治化原则下进行。在信披不完善、中介机构有失职甚至违法行为环境下发生的债务“无序”违约,将危害金融市场健康。

他建议,应当继续深化对债券市场的法律约束,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提升市场制度规则的震慑力。融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充分理解债券工具的法律效力,严格履行相关市场规则,其中,融资企业应充分尊重市场规则,不可虚假披露、肆意转移资产、挪用资金;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不得转嫁责任或将自身利益置于投资人之上。

他的第二条建议是,应高度重视债券存续期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2020年12月,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统一债券工具的信披规则,明确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在债券信披管理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谢卫委员强调,只有做好存续期管理和信披工作,才能使投资人充分了解发债主体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充分发挥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

建议之三,各方应加强对资本市场的认知,建立对债务融资工具的约束和统筹管理意识。譬如,对债券市场依赖度高的企业,应强化融资约束意识,对债务有明确统筹规划,并加强与资本市场的沟通;地方政府官员在对待债务工具管理上,应坚持法制观念先行,鉴于债务工具通常存续期较长,要做到“新官理旧账”,直面矛盾不回避,以维护良好的营商和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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