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喜传媒遭实名举报税务虚假抵扣,双方各执一词
来源:V观财报 2022-06-14 13:22:43
“在我给欢喜干了一年活儿之后,我没拿到一分编剧费、导演费、承制费,还倒找了他们100多万,现在他们还要为22万强制拍卖个人的房产。”
13日晚间,导演王一淳实名举报欢喜传媒税务虚假抵扣。
对此,“V观财报”发函采访欢喜传媒,对方回 应称,王一淳导演的微博文章多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
双方各执一词
王一淳称,2019年10月和欢喜传媒达成合作意向,约定以欢喜出资、王一淳出面成立承制公司(河南静深影业)、收取0承制费的形式来完成新片《绑架毛乎乎》的制作。
2020年6月8日,欢喜传媒项目负责人施鸽通知王一淳项目暂停,王一淳方拒绝。2020年6月15日,欢喜传媒起诉静深影业并胜诉。静深影业被判返还投资款505.18万元、赔偿损失44.14万元、支付违约金28.56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3万元,合计约583万元。
截图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下同。
因静深影业曾收到欢喜传媒551万投资款,并开具发票,除非欢喜传媒退回或冲红之前的发票,否则静深影业需缴纳近百万的企业所得税。在欢喜传媒多次推诿后,王一淳投诉并联系媒体,欢喜传媒随后告知,“此案执行案款的冲红退税金额为505.18万元。”
截图来源:新浪微博@王一淳Carmen
王一淳质疑,“当时静深收到欢喜投资款551万,静深给欢喜开出551万增值税发票,现在欢喜已收回全部投资款,他们理应按551万进行退票冲红才对。”
王一淳实名举报引发热议,有网友表示,“如果不是实在被逼无奈,我想没有哪个导演会下决心走出这一步”;但也有网友表示,“只有一个疑问,如果是欢喜半途撤资这么明显违约的前提下,怎么在法庭中做到胜诉的?”
对此,欢喜传媒回应“V观财报”称, 欢喜传媒与王一淳导演的合作产生纠纷,事实原委和是非曲直已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和认 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做出生效《民事判决书》((2021)京03 民终11009号),认定王一淳导演方面违反了双方的合作协议。 相关裁判文书可以在“中国 裁判文书网”公开查询。 王一淳导演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书,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合 法正当的程序。
欢喜传媒还表示,与王一淳导演合作终止后,双方合约已经解除,相关剧本版权已经返还。欢喜传媒一直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并合法处理以上纠纷涉及的税务事项。
法院:静深擅动共管账户违约
天眼查APP数据显示,欢欢喜喜(天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是欢喜影视投资有限公司100%控股孙公司,另据欢喜传媒2021年年报,欢喜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为欢喜传媒附属公司。
2021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指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欢欢喜喜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静深公司擅自动用共管账户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欢欢喜喜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静深公司关于欢欢喜喜公司无权解约、静深公司不构成违约的抗辩意见及反诉意见,均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擅动共管账户”,静深辩称,欢欢喜喜公司项目对接人施某表示只需要共管账户的查询U盾,不需要审批U盾;对于审批权,《承制协议》没有明确的解释或者定义,亦没有明确约定履行方式。
静深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述,2021年9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驳回静深公司上诉请求,并表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由《承制协议》合同约定内容并结合双方人员微信记录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可知,静深公司支付影片摄制费用前需要向欢欢喜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申请,待取得欢欢喜喜公司审批后方可支付,否则欢欢喜喜公司有权拒绝向静深公司支付相关费用。静深公司的上诉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欢喜传媒2021年续亏2.36亿港元
欢喜传媒官网信息显示,欢喜传媒是影视内容投资、制作及流媒体播放平台公司,由董平、宁浩、徐峥和项绍琨于2015年联合创办,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或受上述消息影响,6月14日,欢喜传媒股价低开后震荡。截至发稿,欢喜传媒跌0.81%,报1.23港元。
3月31日,欢喜传媒披露2021年业绩显示,实现收益及电影投资收入1.58亿港元,上年同期为6.33亿港元;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度年度亏损2.36亿港元,亏损较上年有所收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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