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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部分产品存在分类错误、文字错误、表述不明确等问题

来源:金融界   2022-02-23 16:23:50

2月2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部分产品存在命名不合定、引用废止法律、属性分类错误、个别文字错误等四大问题,被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银保监局责令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在3个月内对公司在售产品进行全面自查整改。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除外)。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向北京银保监局报送有关自查整改情况。北京银保监局将视整改落实情况决定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全文如下: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当事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安德里北街甲1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静

前期,我局组织开展了第四轮财险公司备案产品抽查。经查,你公司部分产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是健康险保险条款中存在未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基准费率为区间值、引用已废止标准等问题。二是条款名称命名不符合规定,费率调整条件不清晰、不合理,保险条款未从保险合同生效角度表述,保险条款中“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表述不公平、不合理,理赔申请材料缺乏合理性,引用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未明确发布机构、发文字号、标准编号,精算报告、可行性报告包含要素不完备等问题。三是条款中存在引用已废止法律、备案表填写不规范、条款修订格式等问题。四是存在产品属性分类错误、个别文字错误等问题。保险产品问题详见附件。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21年第10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3号)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保监发〔2016〕115号)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财产保险公司产品费率厘定指引》(保监发〔2017〕2号)第四十一条,《关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46号)第二条、第三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第三条,《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客户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673号)第四条,《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3号)附件填表说明,《财产保险公司备案类产品自主注册指引(2016版)》附件注册材料细则等有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产品审查问题表、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向产品注册平台报送的相关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材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在告知书指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抽查产品存在问题数量多,问题性质较严重以及侵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等情况,违法违规情节严重。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问题产品,在1个月内完成问题产品的修改工作,在3个月内对公司在售产品进行全面自查整改。

二、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农业保险、机动车辆保险除外。

三、你公司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有关自查整改情况。我局将视公司整改落实情况决定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北京银保监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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