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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案后独董“离职潮”涌现 董监高责任险需求升温

来源:财联社   2021-11-24 16:23:49

财联社(长沙,记者 吴蔚玲,黄路)讯,伴随康美药业案件宣判,上市公司接连出现独董辞职,董监高责任险再次受到关注。财联社记者梳理湘鄂赣三地上市公司发现,当下三省董责险购买率不足一成,已购买该险种的四成公司锁定赔偿限额在5000万元或以下。从投保公司数量占比和保障额度看,均有待提高。

有部分公司表示购买此险为顺应趋势,对于内控制度和风控预案的需求会日趋常态化,随着证券市场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A股上市公司采购董责险也将更加普及。亦有法律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董监高责任险虽能保障权益但并非“护身符”。

湘鄂赣购买率不足一成

11月12日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案民事判决发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责令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年报等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其中5名独立董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或过亿元。这一判决在上市公司引发独董离职连锁效应,11月12日至今,沪深两市已有34家上市公司发布独立董事辞职的相关公告。此背景下,董监高责任险再次进入人们视野。

董监高责任险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赔偿责任险,旨在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由于单独或共同的过失行为进行赔偿。作为一项舶来品,早在2002年初,平安、美国美亚等几大头部保险公司推出董事责任保险的险种,推出至今已有十九年的时间。

财联社记者梳理湘鄂赣三省公告发现,三省300余家上市公司,从公告来看,最早购买该险种的方正证券下单时间为2016年,但据公告不完全统计三省合计已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公司仅25家,购买率不足一成。11月12日“康美案”至今,三地购买董责险的公司并未显著增加。

部分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自2020年4月新《证券法》推出以来,董监高风险显现,为促进董监高充分行权履责,保障公司和投资者权益,上市公司有必要为董监高购买责任险。亦有上市公司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董监高责任险是一种趋势,购买该险种将是顺应趋势下的选择。

同时财联社记者关注到,当前董责险保险期限大多为一年期,保险赔偿金额最少的为1000万元/年,最高的为2亿元/年。对于后期是否续保,大部分公司表示希望该险种能够持续进行。

数据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制图:财联社上市公司报道部

董责险需求升温,保障亦非“护身符”

有研究表明,目前近100%的美国上市公司以及近90%的欧洲上市公司都投保了董责险。我国从2002年起有了董责险,但前些年发展较为缓慢,2020年前只有不到10%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购买了董责险。截至2021年10月底,市场已有65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投保董责险,投保率提升至约15%

一家大型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目前董监高责任险相对于其他险种购买还是相对较为“冷门”且主要对A股公司推出,不同省份董责险的保障范围和报价会有区别,伴随着上市公司综合治理水平的提升,监管力度不断升级,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上市公司有上升的苗头。

湖南一家已购买该险种的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购买董监高责任险主要是防范未然,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好比“晴天预备一把雨伞”。据其透露,目前已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上市公司确实占比还比较低。

不过,未购买董责险的上市公司中购买意愿也在加强。有独立董事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近期已有其他独立董事向公司表达了相关需求,一系列事件下董监高的风险逐渐显现,董责险的购买不仅仅是履职的保障,亦是一种激励。

针对董责险的保障行为,某律所执业律师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董责险或有一定保障作用,但并非董监高“护身符”。保险公司在履约赔偿时,也会判别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并非全盘保障。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公告的一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公司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条款》中明确表示,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欺诈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时条约还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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