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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直播迎全面规范!叫停发红包抽奖等做法,重申“反娱乐化”,直播从此合规展业,四方面大力规范

来源:财联社   2021-05-28 16:22:43

财联社(深圳,记者 沈述红)讯,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后,业务边界不清、合规内控环节存风险的基金直播终于迎来中基协的规范建议。

5月27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了《公募基金直播业务专题讨论会会议纪要》,从四大方面对基金直播存在的问题作出了规范,中基协主要针对基金直播娱乐化、红包发放不规范、合规内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长期存在的问题,给出了规范和实操建议。

上述《纪要》要求,基金直播应严格遵守宣传推介相关法律法规,守住专业底线,不宜娱乐化,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并对基金业绩展示、直播内容流转管控、直播视频存档期限等方面亦提出建议。

对于直播中直播方发放现金红包、实物及抽奖等吸引投资者观看的做法,《纪要》要求发放红包不得与具体基金产品宣传推介等销售活动混同,不得存在诱导、刺激基金销售或保有量等倾向,不得以增加基金收益率等形式将奖励金额和基金收益混同,不得将开户、购买、持有基金产品作为投资者获取红包的条件,不得定向用于交易满减抵扣、费用抵扣、或指定其与单一基金产品挂钩。此外,中基协还强调,直播平台在公募基金直播时应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我们此前直播一直比较谨慎,但之前因为标准不明确,也只是自己内部判断一些事情的合规性。现在算是有了更明晰的依据,方便更好地开展工作。”华南一家公募内部人士称。

直播从此合规展业,四方面规范引导

2020年以来,各家基金公司基金直播上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财力雄厚的大公司甚至挖掘了网红、央视人士加盟。有行业人士透露,不少基金公司在基金直播上的投入动辄上百万,亦有个别头部基金公司投入在基金直播软硬件上的费用高达数千万级别。

“还有基金公司为了提升直播排名,天天直播到凌晨。”华东一家公募人士透露,在各方力量的推动下,基金直播的竞争已趋于白热化。而在此背景下,直播业务边界不清、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的问题也凸显出来,一些基金公司甚至采取了游走在合规边缘的做法,给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对此,中基协主要从四方面对基金直播进行了规范,强调基金直播应当严格遵守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基金宣传推介的规范要求,并以直播内容“分层管理”、投资者利益优先为原则。

首先是直播形式。中基协建议,基金直播内容应守住专业底线,并适当采取与直播内容相匹配的表现形式。如果直播内容涉及投资者教育或品牌宣传,不宜娱乐化,不得与国家相关精神、社会公序良俗相违背;如果直播内容涉及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应注重体现基金行业专业性,严格遵守宣传推介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是发放红包相关问题。基金直播中,存在直播方发放现金红包、实物及抽奖等吸引投资者观看的做法。协会建议:

1、直播激励须秉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坚守依法合规底线;

2、发放红包应以投资者教育为目的,不得与具体基金产品宣传推介等销售活动混同;

3、红包价值应适当,不得存在诱导、刺激基金销售或保有量等倾向,不得以增加基金收益率等形式将奖励金额和基金收益混同,不得将开户、购买、持有基金产品作为投资者获取红包的条件;

4、发放红包不得定向用于交易满减抵扣、费用抵扣、或指定其与单一基金产品挂钩。

第三,在基金直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中基协规定,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禁止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服务。

针对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具体基金产品的直播,中基协建议结合直播展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在直播过程中做好分类分级管理,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加强相关风险提示,例如“请投资者选择符合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产品”等内容,在屏幕上全程简要显示所推介基金的风险评级及适合的投资者范围等。

针对直播中插入基金产品购买链接的,中基协建议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通过基金销售链接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应向投资者全面说明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充分揭示风险、要求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须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最后,在合规内控相关问题上,中基协从实操层面提出了六点规范建议,包括厘清权利义务关系、直播内容审核监督机制、直播人员、基金业绩展示、直播内容流转管控、直播视频存档期限等。

“中基协的建议,有利于肃清基金直播不良行为,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较好的引导作用。”前述华东公募人士称。

六方面厘清合规内控问题

具体到中基协对基金直播的合规内控方面的规范建议上,中基协要求公募及其代销机构首先要厘清权利义务关系。这表现在他们应与直播平台签订专门协议,厘清权利义务关系,做好业务隔离。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集中组织基金管理人在第三方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

同时,直播平台不是基金销售服务主体的,不得介入基金销售业务的任何环节(含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发布),不得收集、传输、留存投资人基金交易信息;为基金产品推介引流的,须按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要求依法履行备案程序。

其次是直播内容审核监督机制。此前,中基协已发布《基金宣传推介行为评估专家组会议共识》(以下简称《共识》),要求建立线上直播宣传推介的合规内控机制,如事前对直播脚本进行审核、事中同步收看、事后回溯抽查等。

不过,行业反馈上述要求在实际执行上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实际的直播内容难以做到与送审完全一致;二是直播现场提问存在不可预知性,无法事前审核;三是事中同步收看耗时耗力,且若发现问题已既成事实,无法保证事中监控的有效性。

由此,中基协建议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持续提升合规风控水平,积极运用新型技术手段,保证合规管理及风控能力与业务创新相匹配。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1、内部审核的脚本内容至少包括直播的流程方案、各环节的主题和主要内容,对于较敏感的串场设计或特定话术内容(如红包活动、推介具体产品等)应全面审核;

2、明确关键、敏感问题清单、拟定备答口径,在事前脚本审核时一并审核,在实际直播时按照审核原则进行回答。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对于提问区有一定的管理义务;

3、事中同步收看并填写合规记录单,记录发生错误的场景和具体表达,视情况现场提示直播人员及时纠正,或在事后提出整改,事中观看人员是销售业务负责人的,合规人员应事后观看直播录像,并就本场直播执行情况提出明确合规审查意见。

4、直播应备有应对突发状况的备用脚本,或可有效执行的直播中断机制,确保直播全程可控。

再次,在基金直播人员的规范上,中基协要求“以促成交易为目的,向投资人介绍基金产品的直播人员,应是符合法规要求的基金从业人员”。然而,行业反馈需要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和作为直播主持人或串讲人嘉宾的资格身份。

对此,中基协建议对直播人员规范明确为:

1、基金从业人员是指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在持牌机构执业的人员;

2、直播的主持人或串讲人可以不是基金从业人员,但其不得对基金行业、基金产品等进行具体介绍、解答或评论。此外,主持人或串讲人行为构成广告宣传的,还须符合《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3、直播平台在公募基金直播时应关闭红包打赏功能,直播人员不得收取观众打赏红包。

四是基金业绩展示要合规。中基协建议:

1、制作业绩展示板,按照法规要求列示产品业绩。在推介具体基金并涉及业绩时,在屏幕前展示10秒以上,并进行全面讲解;

2、若直播平台支持,可以滚动字幕展示业绩、或制作专门的业绩展示链接嵌入直播,投资者可点击链接有效阅读。

五是直播内容流转管控。鉴于直播视频、截图、展示材料等相关素材可能存在“恶搞”编辑等二次加工传播风险,对此,中基协建议:

1、加注版权申明,例如“仅限于基金管理人与合作平台开展宣传推广之目的,禁止第三方机构单独摘引、截取或以其他不恰当方式转播”;

2、编辑视频转播时,应标注公司logo并重新审核,并应妥善留存完整直播视档案,以备纠纷举证使用;

3、在与直播平台签署协议中明确平台不得擅自修改或自行二次加工、传播直播内容及材料。同时,直播平台也应采取相关技术手段,防止用户篡改或二次加工传播直播材料。

最后是直播视频存档期限。行业反馈,直播视频内存大、数量多且时效性要求高,是否需要按照销售资料保留期限的要求存放20年。对此,中基协建议直播视频材料根据直播类別分类管理:

1、涉及渠道培训、以及公司宣传或具体基金产品推介等面向不特定公众的直播,按照《销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业务发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20年;

2、投资者教育类的直播,参考《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2019)第二十二条规定,至少保存3年;

3、由于直播在第三方平台的留存时间不可控,直播时公司应另行同步录像,或与第三方平台协商取得直播视频,进行档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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