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发布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
来源:电鳗快报 2021-04-23 10:22:46
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 2021-027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宁波明州一三七一城隍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诉讼事项,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决。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 年 9 月 16日,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审查。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宁 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 公司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
一、公司房屋租赁事项的主要情况 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公司将拥有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药行街 195 号(证载面积 18,260.40 平方米,其中公司已经出租给浙江麦当劳餐厅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当劳)的面积除 外)的城隍庙商城地块等房产出租给一三七一公司,租期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2014 年 12 月 5 日,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了《员工借用 协议》。2016 年 2 月 16 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二》,租期延长至 2024 年 5 月 30 日。上述合同、协议签订后,一三七一公司开始承租支付租金。公司于 2015年 7 月 20 日按照房屋现状向一三七一公司交付房产。
一三七一公司开始对租赁 房产进行装修工程,直至 2018 年 5 月 1 日开业。租期内,一三七一公司出现逾 期不付租金及员工工资,且未按期提供后续银行保函,公司催要无果。2018 年 5月 16 日,公司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催告函》,但其收到函件后未作出任何实质 性的补救措施。2018 年 6 月 27 日,公司按合同约定向一三七一公司发出《解除 函》,一三七一公司依然未向公司赔偿损失,拒绝归还房屋。 二、 诉讼案件情况 鉴于一三七一公司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谈判无果,2018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 年 12 月 4 日,宁 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就上述诉讼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法院受理前述诉讼案件后,一三七一公司(反诉原告、原审被告)向法院提交《民事反诉状》,法院合并审理,并向公司(反诉被告)出具《应诉通知书》。 2019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收到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书。后一三七一公司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 审民事判决,提起上诉。2019 年 12 月 3 月,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 院的举证通知书、传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一三七一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 2020 年 5 月 9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一三七一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公司向法院申请执 行,2020 年 6 月 10 日,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及告知合议庭 成员通知书》,案号(2020)浙民申 3197 号,再审申请人一三七一公司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已立案审查。 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浙民申 319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公司与一三七一公司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况以及诉讼情况,详见公司临时公告:2014-042、2014-043、2014-044、2014-045、2014-047、2015-004、2015-030、2016-004、2016-005、2018-066、2019-038、 2019-056 、 2019-067 、 2020-035 、2020-056、2021-011。
三、 诉讼案件的进展 2021 年 4 月 21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浙 02 民再 17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9)浙 02 民终 5113 号民 事判决及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8)浙 0203 民初 16303 号民事判决;二、本案由本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三七一公司系港资独资企业,且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故本案宜由本院按一审程序立案审理,原一、二审判决应予撤销。
四、 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法院已裁定案件重新审理,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准确评估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