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强化网贷管理明确“三道杠” 信托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来源: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 2021-02-22 11:23:43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进行网贷的单笔贷款出资比、单一合作机构贷款余额占比、网贷总体占比做了明确要求,同时将信托公司纳入监管范围。
中国产业经济信息网财经频道关注到,2020年7月份,银保监会就发布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界定了互联网贷款内涵及范围,并就贷款风险管理、合作机构管理、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包括:规定互联网贷款业务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开展,要求商业银行将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纳入限额管理,按照收益风险匹配、适度分散等原则选择合作机构,加强集中度风险管理等。
银保监会指出,《网贷管理办法》在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促进商业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发现,各机构执行效果和整改力度存在差异,特别是在独立实施核心风控环节、加强合作机构管理等方面,部分机构的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与《网贷管理办法》要求仍有一定差距,存在风险隐患。
而本次《通知》则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金融科技发展的部署和要求,强化《网贷管理办法》执行效果,在充分研究论证后,认为有必要根据《网贷管理办法》第62条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统一监管标准。一方面,进一步强化独立风控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落实风险控制主体责任,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关键环节外包。另一方面,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集中度、跨地域开展业务等事项,细化提出监管标准,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行为,促进业务健康发展。
防控金融风险,规范网贷行为,本次的《通知》更为细化,具体有哪些呢?
第一,《通知》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第二,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在合作机构风险与银行体系之间设立“防火墙”。《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第三,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这源于地方性银行“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的经营发展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网贷管理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该规定。
第四,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银保监会表示,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网贷管理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 张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