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异地存款一季度起纳入MPA,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
来源:成于微言 2021-02-09 10:23:51
新规简评
人民银行将于2021 年第一季度起,将地方法人银行吸收异地存款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禁止其通过各种渠道开办异地存款,已发生的存量存款自然到期结清。
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在线上开展的银行除外,但此类银行展业范围不受空间限制,实质上已成为全国范围内经营的银行,所以存款利率自律要求参考国有银行执行。
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宏观空间也已不大。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
专栏1 加强存款管理 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有利于保持金融机构负债成本合理稳定,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为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营造良好条件。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加强存款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利率管理的通知》(银发〔2020〕59号),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存款利率和计结息管理规定。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简称利率自律机制),对存款利率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存款市场有序竞争。
一是督促整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
2019年以前,部分金融机构为吸收存款,发行了活期存款靠档计息、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和周期付息等所谓“创新”产品。这些产品的实际利率水平明显超出同期限存款利率,且违反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按活期计息、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等规定。
为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201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加强存款自律管理,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有序整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对于活期存款靠档计息产品,整改前(截至2019年5月16日)的余额为6.7万亿元,要求自2019年5月17日起金融机构逐步整改,2019年12月1日起停止新办,余额自然到期。截至2020年末,活期存款靠档计息产品余额为1.2万亿元,较整改前压降5.5万亿元,压降比例超过81%。
对于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整改前(截至2019年12月16日)的余额为15.4万亿元,要求金融机构自2019年12月17日起立即停止新办,并于2020年末将余额压降至零。为落实整改要求,2020年12月部分银行发布公告,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定期存款靠档计息产品计息规则,明确提前支取按活期利率计息。截至2020年末,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已顺利实现余额清零目标,共压降15.4万亿元。
二是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
结构性存款收益一般包括保底收益和挂钩衍生品产生的收益两部分,其中保底收益率与一般存款的利率性质相同。但部分金融机构为吸引客户,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设定较高,一定程度破坏了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为引导结构性存款规范有序发展,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利率自律机制将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纳入自律管理范围,督促银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同时,银保监会也采取措施,督促银行有序发展结构性存款业务。
2020年12月,结构性存款保底收益率为1.25%,较2019年12月下降1.18个百分点。同时,结构性存款的整体预期收益率和兑付收益率也快速下行,2020年12月分别为3.09%和3.03%,较2019年12月下降0.5个和0.54个百分点。2020年末结构性存款余额为6.3万亿元,较2020年4月的最高点10.7万亿元减少4.4万亿元。
三是加强对异地存款的管理。
异地存款是指地方法人银行通过在没有设立实体网点的地市开立的账户吸收的存款,既包括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也包括通过自身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吸收的存款。
近两年,部分地方法人银行通过吸收异地存款实现快速扩张,偏离了服务本地的定位。由于异地存款稳定性较差,积累的流动性风险易快速传染,不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金融体系稳定。
为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更好地服务本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将于2021年第一季度起,将地方法人银行吸收异地存款情况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禁止其通过各种渠道开办异地存款,已发生的存量存款自然到期结清。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在线上开展的银行除外,但此类银行展业范围不受空间限制,实质上已成为全国范围内经营的银行,所以存款利率自律要求参考国有银行执行。
存款基准利率作为利率体系的“压舱石”,要长期保留。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发挥利率自律机制的作用,加强对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结构性存款、异地存款的管理,防止非理性竞争,维护存款市场有序竞争,保持银行负债端成本稳定,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创造良好环境。
专栏4 合理评估居民部门债务风险
近期各方对我国居民杠杆率上升的问题关注较多。我国居民杠杆率上升主要源自房贷、消费贷、信用卡透支增长,但有一部分实际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对此要客观甄别、合理评估。同时,也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不宜依赖消费金融扩大消费。
消费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自偿性。居民部门债务一般是消费性的,虽然可以满足一时之需,但消费活动本身无法创造足够偿债的收入,主要靠薪资收入偿债,这将透支未来的消费能力,并不具有可持续性。相较而言,企业部门债务多与经营性活动相关,企业获得融资后,可用于购买劳动力、设备、原材料等,组织生产和销售活动,既可以创造偿债收入,又能够通过提供就业支持消费。有研究认为,从跨国经验证据看,居民债务的后遗症显著大于企业债务。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居民部门借贷从事经营性活动,实质类似于企业债务,这是我国居民杠杆率与其他主要经济体的关键差异。因此,观察和比较我国居民杠杆率,应剔除经营性债务的影响。
我国大约有20%的居民债务与经营性活动相关,剔除后我国居民杠杆率在国际上处于合理水平。我国居民部门的经营性债务,主要来自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也有一些个体户使用消费贷、信用卡资金经营周转。2020年上半年末,BIS口径的我国居民杠杆率为59.1%,已接近欧元区和日本;但剔除经营性居民债务后,同期居民杠杆率降至46%左右,在国际上仍处合理水平(见下图)。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BIS。
图6居民杠杆率的国际比较
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宏观空间也已不大。在坚持“房住不炒”、强化消费金融监管的背景下,居民债务增速已从前几年超过20%放缓至当前的15%左右,居民杠杆率上升的速度亦有所放缓。考虑到我国居民杠杆率中有相当部分是具有自偿性的经营性债务,加上我国高储蓄率的“厚家底”、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较高的“缓冲带”,以及居民债务高度分散、集中度较低的特点,我国居民部门债务风险尚在可控范围。但也要看到,2011年以来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持续走高,2011年末至2020年上半年的上升幅度超过31个百分点,居民债务继续扩张的空间已非常有限,相关风险值得关注。
要高度警惕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的透支效应和潜在风险。一方面,部分负债消费主体存在非理性,未来收入与还款支出不匹配,容易超过自身经济能力过度借贷消费,埋下金融风险的隐患。另一方面,企业面对债务刺激出来的消费需求,若扩大生产,则当未来居民债务不断攀升、偿付能力难以为继时,又会暴露出产能过剩问题,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匹配。与此同时,在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了消费金融背后所蕴含的风险,客户资质下沉明显,多头共债和过度授信问题突出。2020年以来,部分银行信用卡、消费贷不良率已显现上升苗头。
总体而言,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要注重需求侧管理,坚持扩大内需这个战略基点,激发国内消费潜力,但不宜靠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要坚持金融创新在审慎监管的前提下进行,更多从促进就业、完善社保、优化收入结构、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发力,始终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增强消费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