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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新医保、互联网保险 这些重要新规2月施行

来源:北京商报   2021-02-01 10:23:15

2月到来,又有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影响居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涉及医保最新使用办法、互联网+保险监管等内容。

国家医保局在去年底公布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将为民众带来更便利的医疗服务。据统计,2019年全国约20万家医疗机构、39万家零售药店纳入医保定点,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医疗和药品服务需求。

两部办法提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以及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申请医保定点。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申请纳入医保定点需要满足几个基本条件,包括机构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具备一定的经营许可资质和提供服务的人员。”

近年来,“互联网+医疗”等新的医疗服务需求快速涌现。两部办法中也提到,互联网医院要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执业许可,与实体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过,目前“网售处方药”等有关政策还需主管部门研究明确。

此外,银保监会印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也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列举了多种非保险机构打“擦边球”的情况,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浙江晓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明告诉北京商报记者,办法明确了经营主体,有利于打击非法经营和越界营销行为,更全面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投保将更有依据;同时,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针对性严格规定,要求营销宣传不能“自由发挥”、夸大其词,明确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业内人士建议,消费者可查看宣传页面是否标明上述信息。

“办法还对保护互联网保险创新作出针对性规定,预留充足发展空间,有利于推动保险机构设计保障性更强、更加普惠、条款更清晰易懂的产品,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更好服务社会民生。”陈文明认为,办法将使互联网保险业务呈现更多元化的创新格局,根据不同用户实际需求,开发个性化、更精准的产品和服务,并促进保险机构依法诚信经营,形成消费者更加受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共赢格局和良性循环。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同样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前者使政府履职有了督查“利器”,明确了政府督查的内容及对象。督查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政府督查机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发现涉嫌其他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督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阻碍督查工作,不得隐瞒实情、弄虚作假,不得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于2012年发布后首次修改,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防治职业病的主体责任。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未经互联网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不得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等。

“通过修订,规定进一步明确平台和账号主体责任,规范信息内容和传播秩序。进一步健全防范处置机制,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此外,目前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在信息流、算法推荐、群圈分享、平台分发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驱动下,加速呈现专业化生产、组织化传播、商业化运营等新特征,但同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等顽疾屡治不绝,需要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平台和账号运营规则,强化行业综合治理。”陈文明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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