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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阅科技IPO前遭专利敲诈始末曝光,曾入选十大典型案件

来源:金融界   2022-08-29 16:23:00

企业IPO进程期间较为敏感,专利敲诈往往容易得手。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敲诈案件,揭开了掌阅科技(行情603533,诊股)在上市过程中遭遇的专利敲诈,也揭露一宗借专利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团伙。

掌阅科技IPO前遭专利敲诈

经法院认定,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文为迫使XX公司支付钱款,以倒签合同时间的方式,伪造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合同,合同内容为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斗公司)将其拥有的专利“通过图像采集启动设备间数据传输的方式及其系统”(专利号ZL201010523269.X)独占许可给李某文实际控制的步岛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独占许可起始日期为2017年9月20日。

后李某文以步岛公司名义,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XX公司侵害上述专利,并授意高某以步岛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向证监会实名举报,披露已向XX公司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证监会遂要求XX公司对侵权情况作出说明,造成XX公司延迟挂牌上市。

XX公司为避免影响上市进程,被迫和李某文、李某武代表的科斗公司、步岛公司等签订纠纷解决协议,约定以和解费名义向步岛公司支付80万元,后实际支付10万元。

另据指控,2017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文先后多次以XX公司侵害其专利“通过图像采集获取网络连接的数据传输方式及其系统”(专利号ZL201010523284.4)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了解到,被敲诈的公司即为“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掌阅公司)。

在掌阅公司IPO阶段,专利权人科斗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诉掌阅公司侵犯涉案发明专利权,诉讼标的为2000万元。掌阅公司为反制,对涉案专利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最终法院宣告涉案专利权(专利号:ZL201010523284.4)全部无效,这起典型案件还一度入选“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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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掌阅科技于2016年6月提交招股书,2017年7月,招股书预披露更新。2017年7月28日,掌阅科技首发获证监会审核通过。

事实上,在上会问询过程中,发审委特意关注到了掌阅科技专利问题。要求公司说明专利、商标、著作权的法律状态,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是否会对持续经营构成影响。

直至过会两个月后,2017年9月21日,掌阅科技得以顺利上市。

瞄准关键期提出专利诉讼

据了解,关键时刻遭专利诉讼的公司并不止掌阅公司一家。

据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文利用其经营的科斗公司、本星公司等单位名义申请大量涉及多个技术领域的专利,向法院提起专利权纠纷诉讼,以诉讼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上市、融资等为要挟,与被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解协议等,迫使对方支付钱款,换取其撤诉或不再主张专利权。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文因获悉厦门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股份公司)正处于在深圳主板上市进程中,遂以本星公司名义,先后以XX股份公司侵害其拥有的3项实用新型专利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证监会举报。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文知晓杭州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处于融资阶段,以科斗公司名义,先后多次以B公司侵害其多项专利为由,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向京东、淘宝等网上购物平台投诉,造成B公司产品下架。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文以科斗公司名义,起诉杭州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侵害其多项专利。

不过,上述指控因证据不足,后未予认定。2018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文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武被公安机关抓获。

专利敲诈该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文以其持有的多项专利遭受侵犯为由,多次提起侵权诉讼、举报,最终与对方和解,其行为尚难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一,李某文系依据合法授予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法定程序授予专利后,专利权人系以技术公开换取法律保护,其有权以诉讼等方式保护专利权不受他人侵害。司法机关可依法裁决专利权是否真实遭受侵害,但不宜对诉权进行过度干预,也不宜直接从败诉后果倒推起诉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第二,专利复审决定不能否定专利权有效期内全部民事行为的效力。专利权一经授予即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专利法之规定,虽然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不具有追溯力。据此,专利权事后宣告无效不能否定部分诉讼行为、专利许可或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

第三,双方所签和解协议具有一定的交易性质。如前所述,李某文伪造专利独占许可,迫使已获得普通许可的XX公司支付费用换取撤回起诉、举报,双方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李某文以专利许可与对方进行价值交换,存在一定的对价关系。

第四,刑法具有补充性,在能够以民法等其他手段实现权利保护目的时应限制刑罚适用。

第五,司法裁判应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和防止权利滥用并重的价值导向。首先,伪造专利及独占许可,损害他人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次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专利,损害他人利益的,先以恶意诉讼等民事手段予以规制,依法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仅在民事手段确实不足以实现保护目的之时,才考虑刑法保护。最后,专利权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即使挑选上市融资等敏感时间,抑或辅之以举报等其他手段,其诉权及专利权亦应依法予以保护。

法院同时指出,本案多节事实中,李某文恶意使用上述专利反复提起诉讼,但在案证据无法反映出其诉请的侵权关系得到民事裁判的确认。同时,李某文向证监会、网上商城等举报的内容也包含误导性陈述,造成了负面影响。

法院强调,李某文在专利申请、诉讼、举报、和解等多个方面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鲜有积极作用,不能予以提倡和鼓励。相关被诉企业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李某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李某武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万元;上海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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