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市场 >

成都“个人破产”操作指引来了:清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期间不得任“董监高”

来源:红星新闻   2022-02-23 18:23:11

继深圳通过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后,成都也正式开启相关领域探索。

2月23日,红星资本局从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获悉,成都中院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下文称《操作指引》)的通知,根据通知,因企业破产、个人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申请减本免息后分5年逐步清偿。经法院裁定认可的《债务清理计划》执行完毕后,纳入程序内未受偿的债务无需再还。

据红星资本局了解到,此前深圳率先出台了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等城市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了破产法制度。”有业内人士在采访中提到,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制度仅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让身陷债务困境的自然人无法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随着各地方出台与个人破产相关的政策,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即将拉开序幕。

成都“个人破产”操作指引:

限制高消费、破产后不得任“董监高”

红星资本局根据《操作指引》获悉,其适用范围包括: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

图据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

因上述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进行申请。

哪些人可以申请?根据《操作指引》,适用对象为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人工商户。据悉,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财产确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局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可以移送审查。符合规定的,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根据限制条件,在债务集中清理期间,禁止高消费及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据红星资本局了解,早在2021年12月,成都就印发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理清的操作指引,目前已经开始实施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并不完全等同于‘个人破产’,但两者比较类似,都是对个人债务的一种处理方式。”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凤羽谈到。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在深圳审结

此前,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进行了先行先试。2021年3月1日,全国首部关于个人破产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开始施行。

2021年11月,深圳中院裁定了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债务人梁某某因投资创业失败面临债务困境,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个人和配偶的收入来尽可能地偿还所负债务,避免了被债权人频频追索之讼累甚至是被各种形式逼债之痛苦。

继深圳在个人破产领域“破冰”后,有城市相继开始探索。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与深圳不同的是,成都试点的《操作指引》将清偿期限定为“最长不超过5年”。此前《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免责考察期为3年。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期限更长有利于债权人,债务人有更多时间偿还剩余债务”。

有利于增加市场活力

但也警惕成为“老赖们”的温床

京衡郑州企业重整重组部张华欣对红星资本局谈到,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减轻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负担,使得市场主体有进有出,增加市场活力。

“深圳等地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完善了破产法制度。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制度仅有《企业破产法》,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而企业破产法,不适用于个人(自然人)。在个人已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主体后,其清偿能力出现危机或困境时无法获得破产法的保护与救济。”张华欣谈到,

同时,有多位业内人士提到,个人破产的门槛必须要高,否则就会成为“老赖们”的温床。

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专家安光勇对红星资本局提到,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很有可能吸引到“老赖”群体,而只有严格的各项制度、审批流程,以及配套的线上线下的跟踪监管体系,层层严格把关,才能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申梦芸

编辑 杨程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相关文章

猜你喜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