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托要怎么发展?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2021-11-22 15:24:33
2021年,我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进入法治化新时代。《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地方数据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法律架构已经初步建立,为数据要素合规运行奠定了有法可依的规范性基础。相比之下,数据要素市场有效运行的体制机制建设明显滞后,需要创新的服务模式、运行机制和技术应用与之适配。针对上述痛点,笔者发现数据权属及权益的网络性结构特征与信托制度安排的复合性结构特征较为契合。数据信托相较于契约制、公司制、代理制等其他制度安排具有差异化优势,可以为数据要素市场运行机制提供较为完善的综合解决方案。
发掘数据信托的制度价值
对于数据信托的定义,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共识,其内涵和外延还在不断丰富和完善。基于我国相关法制建设及研究实践,从信托制度的内涵角度,可以将数据信托理解为一种符合信托法理的制度安排,即将数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与权益作为信托财产,以信托法律关系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制度安排。从信托机构的功能角度,可以将数据信托理解为信托公司以数据及相关产业为服务对象,运用综合金融工具提供的投融资活动或受托服务,旨在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化社会生活需求。
数据信托在数据要素市场中的制度价值集中体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数据信托赋能数据要素的权益分配。信托制度的显著优势就是专注于财产及财产权管理,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下,可以将信托财产的使用、管理、处分等权能分别赋予不同的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能够保障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当事人的其他财产,免受其他财产相应债权人对信托财产的追索。据此,以数据权利或权益作为信托财产的数据信托架构可以实现在保证数据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基础上,将多种权能或权益分配给多元主体的目的。具体而言,数据合法控制方可以将自己所有的数据资产或相应权益设立信托,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遵循信托目的,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托管、运营、转让或处分数据资产或权益。在具体的信托设计和制度安排下,数据资产的控制权、使用权、受益权可以在不同的信托当事人之间得以确认和分配,从而实现数据资产价值的最优配置。
第二,数据信托赋能数据流通的信任制衡。数据要素流动的前提是数据安全,数据从采集、存储、使用到消除的整个生命周期都可能面临着数据主体使用不当或数据灭失、泄露、篡改等客体风险。解决数据要素流动过程中的不信任问题,需要制度与技术相互配合。从技术安全架构角度看,以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隐私计算为代表的信息科技为支持数据要素有效运行提供了日益完善的技术基础。遵从“零信任”理念,固然可以采取“验证才信任”的技术方法,但这只是解决了信任与否的问题,对于信任内容和信任程度无法单纯通过技术逻辑解决。例如,受信人使用数据是否应避免利益冲突,是否尽到了专业谨慎的义务,这些具体的信任规则均可以通过信托法理中的受信义务得以规制。因此,从制度安全架构角度看,根据数据信托的制度安排,受托人管理数据资产及权益时,须履行忠实、审慎的受信义务,不得违反信托目的,损害受益人利益。鉴于不同类型的数据信托当事人对数据权利及权益应尽的义务各不相同又相互关联,由此构造了当事人之间信任制衡的局面,这种制衡贯穿于数据要素全流通过程,有助于安全性的保障和维护。
第三,数据信托赋能数据要素的定价互动。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的显著表现形式就是将信托账户作为信托财产的载体,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同一性,在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无论信托财产本身的形式如何转化都不受影响。由此,以信托账户作为载体和单元,通过数据权益持续的互动和交易,可以逐步发掘及展现数据信托账户承载的数据资产价值,进而通过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交易,引入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和投资者,形成数据要素动态的价格互动机制,帮助数据资产实现合理定价,提升数据要素的市场化程度。
第四,数据信托赋能数据资产的价值创造。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要以数据资产的质量和市场化的程度作为主要评价依据,显然需要充足且流动的资本支持和充分且专业的金融服务供给。在符合数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的前提下,面向市场开放的数据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投融资活动实现数据资产价值。数据信托服务包括提供以数据资产为标的的投融资信托产品。信托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可以设计发行以数据资产为投融资标的的理财信托产品,为数据运营商、技术服务商、中介服务机构等主体提供投融资支持,引入社会投资者参与数据资产的价值创造和实现,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和数据财富管理业务。
第五,数据信托赋能数据要素的跨境流动。《麻省理工科技评论》将“数据信托”定义为2021年全球十大突破性技术,旨在解决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不平衡的权利关系,找到在数据流通和交易中确保数据隐私和安全的共赢之路。在促进数据要素跨境流动的过程中,技术通用性标准可以确保在数据安全流动的前提下,基础制度层面的话语共同体同等重要。各国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加剧了数据要素流动难度,尽管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作出了良好示范,但类似GDPR以及其他统一立法文本的本质是努力做到法律规范在既定范围内的统一适用,并非替代商业模式和业务交流层面的机制安排。鉴于信托制度的国际通用性较强,在数据要素国际化交流中可以相当程度上减少沟通成本,易于达成相互理解基础上的共识,因此,用信托作为数据要素跨境流动的通用管理模式和沟通平台实为兼具合理性和可行性的优化选择。202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指出,促进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试点工作将为包括数据信托在内的各种运行机制提供充分的应用场景,助力数据要素合法有效跨境流动。
发现数据信托的应用场景
数据信托可应用于数据跨境流通的国际化、数据资产融资的资本化、数据合规交易的市场化、数据开发利用的产业化、数据权益保护的法治化。结合市场需求和既有实践,笔者认为,碳资产和知识产权领域是2021年数据信托最具应用潜力的场景,也是数据要素市场机制创新的重要方向。
碳排放权本身就是一种无形的权益,是数字化的资产形式,围绕碳资产形成与交易的数据资产自然也是碳信托服务的领域。基于信托账户托管和分配各种能源权益形成的碳资产便是碳资产数据信托的典型表现形式,碳汇资产生产方、碳排放核算与核查方法论的服务方、碳排放权需求方都可以通过碳资产数据信托实现可获得、可定制、可持续的投融资或受托服务。实践中,已有信托公司开展了碳信托创新研究与实践,例如,中航信托与碳资产管理公司、碳交易产业联盟于2021年2月联合设立了“碳中和”主题绿色信托计划,专项投资于开发可交易的优质碳汇资产,助力碳资产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
在知识产权服务领域,数字版权是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信托的合适场景。数字版权的权利人面临权益维护难、转化效益低、项目融资难等困境,数字版权的市场价值亟待释放。版权信托链就是在版权金融领域探索可信数字基础设施的制度创新。在北京版权保护中心、首都版权协会、清华大学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数权保护课题组指导下,版权链全国运营中心和中航信托共同发起版权信托链,并与版权证书链、版权保护链、版权交易链、数权司法保护链等进行跨链协同。该项目作为第二届版权链生态大会重点示范项目在2021年服贸会上展出,成为信托制度与版权产业、区块链技术有机融合的有益尝试。
发展数据信托的政策建议
就数据信托业务创新而言,数据信托的创新发展不仅需要与数据要素相关的立法支持,还需要监管机构、司法机构的协同指导和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信托财产登记、信托业务规范及操作指引方面的指导和规制。建议可以先行试点,在数据要素市场化先行示范的特定区域,针对特定场景的细分类别数据开展数据信托业务实践,在相应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积极实践创新,形成典型案例。根据创新业务开展的成熟程度和实践效果,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类型的数据信托业务指引,进而逐步完善数据信托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法律规范。
就数据信托应用研究而言,数据信托的制度内涵和机制设计是动态发展的,需要根据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阶段,提前开展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作为数据信托中国方案的前沿创新平台,数权保护课题组联合数据要素市场促进会发起的“数据资产信托合作计划”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范本。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破解机制体制共性问题,需要国家层面组建国内外专家智库,形成跨学科、跨区域、跨领域开放合作的研究机制,通过不断深入的应用研究,丰富数据信托的内涵,拓展数据信托的应用场景,以期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实现具有差异化优势的制度赋能和机制赋能。(本文作者 钟宏 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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