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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信托袁田:“双碳”目标指导下的碳信托创新发展

来源:当代金融家   2021-10-22 18:22:52

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有关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初步确立了“三大功能”“五大支柱”的绿色金融发展政策思路,以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能源结构、投资结构和人民生活方式等全方位的深刻变化。作为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等活动,通过绿色信托贷款、绿色股权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产业基金、绿色(慈善)信托等方式提供的信托产品及受托服务。

中国信托业协会2019年发布了《绿色信托指引》,成为首部指导绿色信托业务发展的行业自律规范。经过近年来不断的研究与实践,绿色信托业务模式日益丰富,创新推出了多种绿色信托产品,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股权投资、绿色资产证券化、绿色供应链、绿色产业基金、绿色权益市场交易以及绿色(公益)慈善信托等,为绿色低碳环保产业提供了优质的金融整合服务。

绿色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从2013年末的468.83亿元快速增长至2020年末的3592.82亿元,同比增长7.1%,新增规模为1199.93亿元;存续项目数量为888个,同比增长6.73%,新增项目数量360个。这充分说明绿色信托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环境价值愈发促成信托行业的共识和共建,成为信托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显著本源业务。

随着我国30·60目标的提出以及国家加快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顶层设计路线图的规划与启动,绿色信托向碳信托迭代创新发展将迎来新机遇,碳信托也将拓展绿色信托功能,丰富绿色信托展业模式,为信托公司深化转型,回归信托本源业务提供新理念、新动能和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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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托是丰富绿色信托功能的内容创新

碳信托是绿色信托的功能延展和服务细分领域,具体指信托公司开展的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排放权交易等金融活动及相关受托服务。以碳资产的价值发现与实现为核心,碳信托拓展了信托制度功能的边界。

碳资产丰富了信托财产的类型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合法性和确定性作了明确规定,包括财产及财产权利,而对信托财产具体类型未作限制性规定。根据现行信托监管规定及信托业务实践,信托财产类型较为广泛灵活,既可以包括股票、债券、物品、土地、房屋和银行存款等有形财产,也可以包括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财产,以及保险受益权等财产性权益。

碳资产是指在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直接或间接影响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碳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因此可以纳入信托财产的范畴,在满足合法性和确定性的前提下,成为碳信托服务的标的。

当代金融家·专题|中航信托袁田:“双碳”目标指导下的碳信托创新发展

2021年1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出台,相应的配套规则《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也于同年5月由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已经于7月正式上线运行。随着碳定价机制的逐步完善,碳资产交易将迎来千亿级市场的重大发展机遇,这也为碳信托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前景。

鉴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用于设立碳信托的碳资产可以独立于碳排放企业主体的其他财产,充分实现资产隔离的法律效果,体现为独立的资产流转与交易价值,成为适合的投融资标的和金融及受托服务对象。

碳信托深化了受托责任的内涵

根据信托原理,受托人须为受益人最大利益服务,履行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在碳信托制度安排下,由于碳交易机制本身是将碳排放权成本化和商品化,并按照一定的定价机制实现经济价值,因此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就不仅包括经济利益,还有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托人履行受信义务的职责内涵相应地也需要纳入环境效益的因素考虑,即对受益人最大利益的内涵理解应当重新权衡,体现为综合考量的经济利益与环境效益的利益最大化。由此,碳信托的受托责任内涵将更加丰富。与之类似,开展ESG投资的受托人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由于ESG投资策略纳入了非财务指标的投资因素,受托人的审慎投资义务就超越了单纯考虑营利性的单一目标,因此,对于受益人最大利益的理解也须综合考量环境与经济的双重目标,实际理解为最佳利益更为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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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托是彰显信托本源特色的服务创新

碳资产作为一种财产性权益,是无形资产,需要体现于信托账户作为载体。由此,针对碳信托账户开展的受托服务,例如碳资产的托管与权益分配,以及企业及个人碳足迹的受托管理与服务,则均可成为信托公司开展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业务的创新场景。

实践中,个人或企业的碳足迹核算与管理可以通过碳信托账户的受托服务方式实现。例如,信托公司可以与具有碳核算和碳核查的第三方专业技术平台合作,开展针对个人或企业碳足迹的碳核算或碳核查受托服务。委托人将其个人或企业碳足迹的核算数值作为碳资产设立碳信托,纳入独立的碳信托账户,独立于个人或企业的其他财产,成为其自身创造形成的碳资产,交由受托人托管并按照委托人意愿,参与碳中和及碳交易,也可以通过公益慈善信托的方式,基于特定的公益慈善目的,向不特定的受益人分配及转让碳资产。

由此,基于碳账户的受托服务业务是信托公司开展服务信托及公益慈善信托的创新业务,是受托人对碳资产的主动受托管理,业务核心是向受益人提供非投融资目的的受托服务,通过严格履行审慎管理的受信义务,实现服务信托或慈善信托的信托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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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托是依托数字化能力建设的管理创新

碳资产所表征的碳排放权需要折算为二氧化碳当量值,即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作为计量的标准和依据,从形式上体现为数字资产,可以说,碳资产本身就是一种数字资产,需要运用数字化手段管理与运行,由此也对碳信托的数字化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围绕碳资产的定价、托管、分配及流转交易均需要以数字化平台系统为基础,可见,建立依托数字化管理的系统及技术基础设施,培育全流程的碳资产数字化能力是信托公司开展碳信托业务的能力基础。这种能力明显有别于传统信托业务的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能力,对于信托公司而言是全新的专业化能力考验及竞争,需要信托公司提早布局,在系统建设和能力建设两个维度提升碳信托的数字化管理及运营能力。

从数字化管理及服务方式而言,虽然碳排放权本身是无形资产,具有资产价值属性方面的独立性,但是从权利产生和行使角度仍然无法脱离碳排放权所依托的实体企业或自然人,因此,对碳资产的管理与运营仍须与实体企业及自然人相关联,只有借助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等金融科技的综合运用,受托人才能真正有效地管理碳资产,实现碳信托的信托利益。

2021年8月,首批绿色金融标准《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JR/T 0227—2021)及《环境权益融资工具》(JR/T 0228—2021)同时发布。两项标准为信托公司参与生态环境建设和完善信托公司自身公司治理提供了标准指引,有利于在信托产品运行各阶段披露相关环境信息,有助于监管机构对信托产品的全程监控,也促使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尤其是绿色信托和碳信托产品与服务更加透明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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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信托是促进信托可持续发展的转型创新

自我国《信托法》颁布以来,信托行业已经过了20年的快速发展,实现了20万亿元的资产管理规模。创新始终是支持行业持续发展的源动力,在不断完善监管规范与持续探索的市场实践共同作用下,信托业正处于回归本源的深化转型阶段。

在30·60目标约束的新发展格局下,信托业未来发展也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在绿色信托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果基础上,向碳信托迭代发展是信托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创新方向。

根据清华大学的相关研究测算,在与我国设立的30·60目标最接近的2℃情景下,2020?2050年间中国能源供应、工业、建筑和交通部门等合计新增投资规模接近130万亿元。在新发展理念指导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绿色生活将不断涌现出新场景,信托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的内涵与边界均会得以拓展,聚焦碳资产的碳信托创新也将迎来巨大的市场机遇,无论是资金信托、服务信托还是慈善信托均可以在碳信托业务实践中探索新的服务模式。在“双碳”目标指导下,碳信托服务领域将更加聚焦与碳资产相关的碳减排细分领域,通过转型金融服务帮助高碳企业节能减排降碳;深化绿色金融服务为低碳企业提供多元金融综合服务,提高低碳企业竞争力,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实践中,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开展了碳信托的有益创新,例如,中航信托通过成立碳中和主题的绿色信托计划,募集碳基金投资经专业筛选的优质碳资产,助力碳资产合理定价与有效流转,为受益人实现最佳信托利益。

根据生态环境部的相关测算,鉴于中国碳市场覆盖排放量超过40亿吨,我国将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碳金融将成为服务碳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碳信托、碳基金、碳保险等多种碳金融产品与业务将催生并形成新的碳金融合作生态,基于共识的碳资产核算与核查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发挥差异化的金融工具运用与服务优势,综合均衡考虑碳市场、碳税、碳定价之间的协调性,发挥金融工具对碳定价的互动协调作用,碳金融合作新生态也将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引导更广泛的社会资本参与碳资产服务与交易活动,引导投资者参与到低碳经济建设中,有效助力实现我国“双碳”目标早日实现。

| 作者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研究员、中国信托业协会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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