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三部门为人民币买卖划红线
来源:北京商报 2021-08-24 10:22:55
人民币买卖都有什么规范?哪些能买哪些不能买?在宣传上又该注意哪些红线?境外人民币能买吗?大众广泛关注的人民币买卖管理制度又将迎来进一步修订。
“圈定”三类买卖范围
8月23日,央行官网发布消息,为规范人民币纸硬币及相关商品买卖行为,加大监管力度,结合当前实际,央行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非法买卖人民币的通知〉的通知》(银发〔1997〕399号)进行修订,并以央行、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联合公告形式公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央行官网同时披露了公告(征求意见稿),从主要内容来看,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人民币买卖范围、基本原则、人民币买卖宣传和广告行为等多方面作出一系列规范。
具体是何买卖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只有纪念币、经央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以及“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取消前,经央行批准的人民币装帧品才可以买卖。其中,纪念币是指央行限量发行的具有特定主题的人民币,其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央行强调,除上述品种外,其他品种的人民币无论是否经过装帧,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包括以搭售、在买卖装帧包装同时按面值兑换人民币等方式变相买卖。
同时,征求意见稿取消了“普通纪念币自发行之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并明确不得买卖与境外货币规格、图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对于不符合人民币生产质量标准的流通人民币,持有人应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兑换。
遵循市场供求规律
除了人民币买卖范围,另在买卖原则和宣传广告上,征求意见稿明确,人民币买卖主体应当遵守市场监督管理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原则,人民币买卖价格应遵循市场供求规律。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币买卖不得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
此外,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在人民币买卖宣传和广告行为规范上,征求意见稿提到,发布人民币买卖广告应当遵守广告宣传和人民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借国家重大活动名义,将销售广告与重大活动不当勾连、谋取商业利益;未经央行授权,不得在包装、证书、宣传资料等任何附属品上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行名、行徽及行长签名等。不得偷换概念或使用模糊表述使人误认为销售方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冒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名义;不得含有对未来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需要厘清的是,各类纪念章、纪念券、纪念金等,不是法定货币,不得称之为人民币、纪念币,不得使用货币单位,不得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名义进行宣传。
央行称,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及有损人民币行为,或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境外货币作为商品买卖参照上述管理。未得到境外货币发行当局授权的,不得使用官方兑换等广告语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人民币与境外货币等面额兑换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价格营销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买卖行为不得扰乱境内钱币市场秩序。将外币作为商品进口的,应按照规定履行报关手续。
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宣传
据了解,针对人民币买卖管理制度,监管方已多次进行修订,但从近年来管理实践来看,仍有部分内容不再适应新形势管理要求。
正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经营、装帧人民币审批内容已经失效;此外,普通纪念币发行日起一年内只准等值交换的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要。自2016年起,央行通过合理提高发行数量、成卷兑换等措施,公众能够比较方便地获得普通纪念币,普通纪念币已经不再是一种稀缺资源,炒作现象得到有效治理。
针对此次最新修订,宏观分析师周茂华评价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相关产品买卖范围,禁止炒作错版币等概念,不得借助稀缺性或特殊题材哄抬、串通操纵价格,以及不得虚假宣传等,都将有助于遏制市场投机炒作,压缩少数不法分子操作空间,维护人民币声誉,促进人民币文化产品市场规范有序运行。
在周茂华看来,后续,还需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宣传,同时,三部门可加强监管协同,规范人民币文化产品买卖和广告行为;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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