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KPI来了!7月1日起施行 强化监事会职能 董事监事产生方式也值得重视
来源:财联社 2021-06-01 14:22:52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经过一段时间的征求意见后,银保监会正式出台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并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评价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业务,对每年的履职时间也做了要求,同时指出对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应至少包含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业内专家表示,《评价办法》的亮点在于发挥了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这与以往注重董事会作用有所不同。同时业内还建议,关注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避免在公司治理中出现“一言堂”的现象。
五大维度评价高管履职情况
《评价办法》共6章47条,主要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业务。包括董事监事应当如实告知银行保险机构自身本职、兼职情况,确保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并且与银行保险机构不存在利益冲突。
此外,对于董事监事的履职时间也做了要求。第十四条指出,独立董事、外部监事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在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某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指出,《评价办法》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的一系列举措之一,而对于董事监事履职时间做出了比较明确量化的要求是很大的进步,但其衡量会有一些技术性困难。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也提到,出台《评价办法》的原因在于,监管部门发现,不少董事监事存在履职不尽责、不规范的问题,有的甚至违法违规。比如,有的董事监事工作流于形式,基本不发表实质性意见,甚至长期不出席会议。相关问题已成为影响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原因,必须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此外,《评价办法》还要求董事监事的履职评价应至少包含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明确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的董事监事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关责任。
亮点在于强化监事作用
发挥监事的作用是这次《评价办法》的亮点之一。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以往公司治理比较重视董事会的作用,但是监管会的作用基本没有发挥出来,有些银行的监事会甚至“形同虚设”。此次《评价办法》对监事会监督的只能做了很多具体。明确的规范和要求,有助于推动监事会在监督和风险防范中发挥重要作用,这是一个突出的变化。
对于加强监事会建设,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董希淼此前还提出了许多具体建议,包括监事会应严格按照我国法律和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对董事会、高管层的履职监督,扎实开展风险、内控和财务监督,按季度定期形成监督报告。一般情况下,监事长应担任党委副书记,并分管审计、合规等部门;或兼任纪委书记,将党内监督与监事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比如,浙江省对省属国有企业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较好地实现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可试点推广。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评价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对自身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这种规定旨在进一步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内部监督作用。目前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评价办法》的实施将以制度形式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监事会主动发挥监督作用。
业内呼吁关注董事监事产生方式
某保险公司高管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从加强监督角度看,需要关注董事监事的产生方式。目前除了按出资比例选派董、监事外,其它的董(包括独董)、监事通常都是董事长提议。实际上,由银行、保险机构本身来对自己的董、监事作评价,没有实质性意义。
董希淼则建议称,可以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将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与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相匹配,提高合规类指标和风险类指标在“三会一层”及其成员履职和绩效考评指标中的权重。加快推出并运用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手段,完善中小上市银行薪酬结构,避免因短视行为导致银行风险的积累,影响银行的长远利益,增强合规经营、稳健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评价办法》的制定主要遵循了几个准则,包括稳中求进,既承接了《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的体例框架和部分内容,还根据新情况进行了完善,如将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情况纳入履职评价等。同时做到统筹兼顾,注重与其他监管机制的衔接,将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与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监管评级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在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董事监事履职评价信息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