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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整治意外险!综合赔付率较低产品需重新定价甚至停售 业内呼吁可采取更灵活机制

来源:财联社   2021-04-14 20:22:58

财联社(上海,记者 丁艳)讯,近日,银保监会向保险机构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意外险产品进行全面规范。其中,《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若过往三年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

对此,多位业内人士对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部分意外险产品已达到调整定价或者停售的标准。但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多数人减少出行,意外发生率降低,意外险赔付率也会随之下降,这部分特殊情况或需考量。”业内人士普遍建议,监管或可采取如定期发布标准等更加灵活的机制措施。

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产品应及时调价

《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综合赔付率进行定价调整,对年度累计规模保费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短期意外险产品,如过往三个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综合赔付率低于50%,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并持续跟踪产品赔付情况。调整定价后的产品应按相关要求重新报送审批或备案。

同时,意见稿明确,存在未按规定调整产品价格或停售产品,或价格调整后的下一年度综合赔付率仍低于50%情形的保险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追究相关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责任。

一位大型财险公司意外险负责人对财联社记者坦言,“综合市面上的意外险产品,赔付率基本都不高,很多都低于50%。”

“目前一些意外险产品或已达到调整定价、停售的标准。” 一位外资险企产品经理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考虑2020年市场环境特殊性,很多人减少出行,意外发生率降低,这导致一段时间内意外险产品的赔付率下降。“这部分产品是否也将面临调整或者停售,过段时间赔付率正常后又该如何处理,上述问题或都应纳入监管考量范围。”

该人士同时指出,“市场或更需要相对灵活的机制,比如监管定期发布适时标准,标准可随实际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等。”

在意外险调整定价方面,一位券商非银分析师表示,“《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产品要及时调价,如果考虑到譬如航意险的高损低频现象、保险公司对产品赔付的可调节性等实际问题,以2-3年的时间跨度来看,此标准效果仍有待观察。”

其认为,“总体来看,监管出发点是遏制行业渠道费率高、捆绑销售等不当行为,后续标准可能还会继续优化,因为意外险的细分场景也很多。”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连续三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综合赔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也应及时停售,并在停售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监管说明停止使用原因、后续服务相关措施等情况。

产品备案需提交中介费用率说明

引发业内关注的另一大焦点则是《征求意见稿》中,“意外险产品备案需提交向合作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中介费用率说明”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提及,保险公司将意外险产品报送审批或备案的,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除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表、精算报告外,还应包含:预计向合作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中介费用率说明,最高中介费用率超出上表规定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中介费用率水平的合理性分析、业务经营依法合规的承诺、公平竞争的声明等。

其中,中介费用包含向合作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手续费,以及与销售相关的信息技术支持和服务类费用。

对此,上述券商非银分析师指出,“因为意外险场景化明显,往往依赖销售平台,这就导致销售平台过于强势,索取利益过多,渠道费居高不下,有些甚至高达90%以上等问题。”

上述外资险企产品经理亦指出,目前很多意外险销售都依赖于合作渠道,渠道手续费过高,保险公司赚钱效应大大降低。明确费用情况后,监管介入则可促使手续费下调,让消费者得到真正实惠。“这是一件好事,只是短期内部分保险公司和互联网平台合作会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保险公司若存在产品开发设计不公平不合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支付的中介费用率超过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中的最高中介费用率,或支付的中介费用水平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通过特别约定、签订补充协议等形式实质改变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情形行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会采取监管谈话、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追究相关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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