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车载定位掉线被罚2000元后货车司机服毒自杀,仍有诸多疑问待解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21-04-12 21:22:58
车载定位系统掉线被执法部门扣车并处以2000元罚款,因无法接受处罚决定,4月5日,河北沧州货车司机金德强在唐山市丰润区一超限站内服农药自杀。对于被执法部门扣车、罚款等行为,金德强在临终遗言中写道,“请问我一个司机怎么会知道(定位系统掉线)。”希望用自己的死唤醒领导对这个事情的重视。
关于金德强自杀事件的通报
图片来源:微博
4月6日晚,唐山丰润区政府发布消息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全面调查,相关工作正在进行中。
司机家属回应:开车未达4小时不构成疲劳驾驶、掉线情况常有无法及时关注
金德强今年50岁,是河北沧州泊头人。据其哥哥金德顺介绍,4月5日下午,金德强驾驶货车从河北唐山前往廊坊大城送货途中,在唐山丰润区经过超载超限检查站时,被执法人员查出定位系统掉线,因此被扣车并处以2000元罚款。而在与执法人员沟通无果后,4月5日15时30分,金德强购买了一瓶农药,在检查站里服毒自杀。15点47分,执法人员将其送往唐山工人医院,当日23时50分金德强因抢救无效去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发现,2014年1月,交通运输部等三部门曾出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7月正式实施。该办法第37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第3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另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款规定,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将会面临罚款且扣分的处罚。
在道路货物运输行业,相关办法、条例的实施为的是进一步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不过,据金德顺遗言:其从唐山装车后行驶到该检查站时,开车时间尚未达到4小时,仅仅因为车载定位系统掉线,一时无法证明自己未疲劳驾驶就被处以罚款。“我本人也从事运输行业,北斗定位系统平时主要检测有没有疲劳件事,如果检测到疲劳驾驶,会进行提醒,但没有的话就不会有任何提示,平时很难注意到它掉线。”
“一个大车司机一天只能挣200-400元钱,刚一出车就被罚款2000元,作为三个孩子的父亲又肩负养老责任,我弟弟一时无法接受。”相关细节披露,金德强去世后,一家人查看了他的账户,发现只有6000元钱,“我们没有什么文化,就是依靠开货车勉强过日子。”
此“北斗”非彼“北斗” 行政处罚或存在问题
无论事件调查最终结果如何,不可否认的是,小小“车载定位系统”引发的连锁反应成了压倒金德顺的“最后一根稻草”。记者注意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必须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事实上,由于货运行业的特殊性,重卡大货一直以来都是诸多大型交通事故的“制造者”,因此,对重卡及货车司机在行驶途中的监控、监测必不可少。此类装置除具备基本的导航定位功能外,还可以记录行车轨迹、采集相关车辆信息,对司机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有一定的预防作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不过,事发车辆上所谓的“北斗”掉线情况与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并不存在直接关系。4月8日,人民财评称,北斗系统是国之重器,市场上所谓的“北斗产品”,往往只是某一企业的产品,并不能代表北斗系统。北斗系统和依托北斗系统从事开发的厂家是两回事,这点必须明确。切莫将此“北斗”混同于彼“北斗”。新华视点也发布评论称,导致这场悲剧的锅不该扣在北斗身上。
针对自杀司机家属所陈述的车载定位系统时常掉线的问题,有业内人士也指出,货车车载卫星定位系统掉线情况的确比较常见,除人为破坏因素外,最常见的则是信号较差导致“断连”。
据记者了解,货车上的车载卫星定位记录仪成本价并不高,内部信号卡则为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行情600050,诊股)等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电话卡,是上游的信号,而北斗系统则为下游信号接收装备,上游出现信号中断导致设备掉线与信号接收装备没有实际关系。
而针对执法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执法部门对司机做出2000元的处罚决定,应该是依据《办法》第38条,认定司机存在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行为。而这需要执法部门进行详细调查,有充分的事实依据。目前仍不清楚执法部门是否有相关事实依据。如果仅仅依据定位装置未能保持在线就简单地认定司机存在故意破坏或干扰信号的行为,则缺乏事实依据,行政处罚就有问题。
此外,记者也注意到,《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并未设置“扣车”这一处罚类型,因此丰润区超限站的“扣车”处罚是没有依据的违规行为,这或许也激化了执法部门与货车司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当事司机的极端维权行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宋春雷也对媒体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金德强的自杀与超限站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地交通执法部门是否存在恶意罚款?金德强的自杀原因究竟是什么?以上种种问题仍需相关部门调查后披露,希望能够早日还原真相。《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将持续追踪事件最新进展。
据统计,我国约有3000万货车司机,超过九成为个体经营,以分散流动作业为主,而传统的公路运输也承担了全社会货运总量的78%,对社会具有极大贡献,而这群“公路上的游牧民”则一直在现实的困境中苦苦挣扎。除了本身运输产生的伤病及安全事故外,因超载、超限等条条框框所需经历的“滥罚款”现象比比皆是。
《关于全面清理规范交通运输领域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和涉企收费工作》
图片来源:交通运输部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7年,交通运输部也曾对“滥罚款”现象专门下发文件,要求重点清理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设定、实施处罚、检查;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定授权、委托或超越处罚权限、检查范围实施处罚、检查;不按照法定种类和幅度实施罚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其他组织行使;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等问题。
金德强事件背后,货车司机的权益状况亟须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封面图片来源:摄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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