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重磅!互联网贷款监管升级,新增3条“红线”,专家解读来了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21-02-21 09:24:10
众多常用的社交、即时通信、电商APP具备借款功能,实质是互联网企业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发放贷款,目前对于这一业务的监管正在加强。
继去年7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后,监管层再次出手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
今天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信息量很大。
《通知》明确三项定量指标,
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
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八大要点
《通知》发向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内容分为以下八个要点。
一、商业银行应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
落实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二、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三、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强化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四、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五、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严控跨地域经营。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六、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达标。
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辖内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风险水平和业务开展情况等,在本通知规定基础上,对出资比例、合作机构集中度、互联网贷款总量限额提出更严格的审慎监管要求。
八、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
外国银行分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个焦点问题
同时,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相关问题回答了大家关心的六个问题。
一、《通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出资比例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有利于各类机构间优势互补、提高效率。但在实践中,个别银行存在信贷风险管理薄弱、与合作方权责利不对等等情况和问题,损害了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为营造公平展业、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引导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审慎开展与各类机构的合作,《通知》在《办法》基础上细化了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提出了量化标准,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这一标准是根据当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经充分调研测算确定的,同时也考虑到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避免监管套利。
二、《通知》对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集中度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主要考虑是什么?
为促进商业银行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防范合作机构风险向银行体系传染,《办法》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提出了限额管理及合作机构集中度管理要求。其中,《办法》第53条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适度分散的原则审慎选择合作机构,避免对合作机构的过度依赖;第54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将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总额纳入限额管理,并加强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管理。
但在实践中,各商业银行对上述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个别机构的集中度管理和限额管理落空。为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导向,促进银行切实落实监管要求、不断提升自身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通知》细化明确了集中度风险管理和限额管理量化标准。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上述规定,既能够促进商业银行进一步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适度分散,避免过度依赖单一合作机构的集中度风险,同时为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充分预留了空间。
三、《通知》为何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
立足本地市场、服务本地客户是地方性银行经营发展的基本定位,也是监管部门一以贯之的监管导向。但近年来,个别地方性银行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业务区域,严重偏离定位,盲目无序扩张,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始终高度重视,在各个领域均加强了对地方性银行跨区经营的规范整改工作。在人民银行不久前公开征求意见的《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中,也明确作出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得跨区域展业的规定。同时,《办法》第62条也专门提出,监管机构可对跨注册地辖区业务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按照上述精神和工作部署,《通知》进一步明确严控互联网贷款跨地域经营,强调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同时,《通知》也充分考虑部分机构的实际情况,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他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
四、《通知》的出台对消费者是否会产生影响?
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有利于商业银行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实现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高质量发展。从长远来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持续规范,有利于增强对实体经济发展和消费升级的支持力度,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日益增长的融资需求。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在督促商业银行按照《通知》有序开展整改过程中,也会积极引导各机构维护存量业务的连续性,不增加客户融资成本、不降低客户服务质量和标准。
五、《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有什么考虑?
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防控,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通知》此次明确信托公司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相关规定。
六、《通知》的过渡期如何设置?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专家解读:对商业银行产生直接影响
约束互联网平台放大杠杆
金融科技专家苏筱芮分析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后,互联网贷款业务得到大幅规范,但这半年多来又面临一些新形势,出现一些新情况,例如去年下半年部分互联网平台在金融营销宣传方面的不当方式引发争议,此次《通知》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办法》内容制定更为完善的细则,能够有效遏制互联网贷款规模的快速扩张。
在苏筱芮看来,《通知》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是直接的,从商业银行的集中度、跨区经营、核心风控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互联网平台是间接的,“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实际上能够约束互联网平台以小规模出资放大杠杆的业务操作。
值得关注的是,文件多处内容体现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的原则,例如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又如“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去年的网络小贷新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苏筱芮认为,背后反映出将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结合起来的思路,对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实施机构监管的同时,实施对机构业务经营、交易的全方位监管。
《通知》同时强调了跨区经营规范。苏筱芮表示,地方法人跨区经营的风险防范是去年以来的工作重点,随着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借助互联网渠道快速扩张业务规模,既有互联网贷款,也有互联网存款,存在底层风险隐患,可能导致风险外溢。此次《通知》有利于从源头上明晰地方法人的业务边界,引导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坚守发展定位。控制跨区域经营后,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需要深耕本地经济,不去片面追求规模的快速增长,而是立足于本地精细化发展道路。
《通知》还提出了出资比例、集中度指标、限额指标的相关规范,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避免过高的集中度使底层风险不断积聚;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审慎经营原则,防范大型互联网平台利用话语权跟流量优势裹挟中小银行机构,出现权责利不对等情形。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表示,对联合贷款出资比例实行限制,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主要是为了约束中小银行借助联合贷款业务过快扩张。这一比例要求,与《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一致。明确联合贷款集中度指标,主要是为了分散联合贷款风险,避免中小银行“将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过度依赖单一的外部合作对象。此外,提出限额指标,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联合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主要是为了从总量上把控互联网贷款风险,避免互联网贷款无序增长,这一点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