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项目违约,项目负责人再被罚,这家券商遭“追债”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2-07-10 22:22:17
时隔多年,监管对于庆汇租赁ABS项目的追责仍在继续。
日前,内蒙古证监局一次性公布了三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对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项目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监管措施。其中,恒泰证券时任分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被采取监管谈话,项目经办人、质控负责人被出具警示函。
庆汇租赁ABS的违约出现在2017年底,因底层资产公司法人伪造证照、印章等材料,假冒中石油兰州分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中石油方面曾在媒体上发布公开声明,曾引起广泛关注。2019年4月,辽宁证监局曾庆汇租赁ABS的原始权益?、计划管理?、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逐?出具警?函。
值得关注的是,在ABS违约后,多家购买优先级产品的机构投资者以恒泰证券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期二审判决结果密集落地,恒泰证券均被判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负责人被点名
具体来看此次罚单的情况——
内蒙古证监局指出,恒泰证券作为庆汇租赁一期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计划管理人,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内部质量控制不严,内控机制执行不到位。
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管理人应对相关交易主体和基础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相关出具专业意见。
或许是由于前期辽宁证监局已就该问题对恒泰证券开出警示函,此次内蒙古证监局未再对恒泰证券进行处理,而是转向项目负责人及时任分管领导。
其中,邓某作为恒泰证券时任分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负责人,对该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被采取监管谈话的措施;吕某某作为项目具体经办人、张某某作为项目质控负责人,对该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二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天眼查信息显示,邓某此前曾就职于中信证券(行情600030,诊股)、中金公司(行情601995,诊股)、一创摩根等多家知名投行,2014年3月起任恒泰证券副总裁,主管金融市场部及其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证协登记信息显示,邓某于2016年8月即已在恒泰证券办理离职登记。
未对基础资产进行全面调查
时隔多年,此次监管对项目负责人重新追责,充分体现了责任落实到人的“双罚”意义所在。
公开信息显示,庆汇租赁?期资产?持专项计划发?于2016年1?,存续期2.83年,债项评级3A,底层资产是庆汇租赁对鸿元?化的融资租赁租?请求权和附属担保权益。
该ABS项目总规模为5亿元,其中优先级4.75亿元由合格投资人认购,次级0.25亿元由鸿元石化认购,计划管理人为恒泰证券。彼时,中诚信证评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了压力测试,给出了“AAA”的信用评级。
具体来看项目底层资产的情况:2015年10月,庆汇租赁与鸿元石化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鸿元石化将其拥有的设备资产以5亿元的价格转让给庆汇租赁,再由庆汇租赁作为出租人将设备出租给鸿元石化,租赁期限为36个月。租?包括租赁本?和租赁利息,租赁本?在融资期限内的最后三个?按1亿、2亿、2亿元偿还,租赁利息则按季?付,年租赁利率为8.5%。
随后,庆汇租赁与恒泰证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将对鸿元石化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和其他权益及其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恒泰证券,庆汇租赁收回5亿元融资租赁款。
2017年12?,恒泰证券收到鸿元?化邮寄的《告知函》,告知鸿元?化被核查出重?问题,已经停产予以整改,该ABS也出现利息违约。在项目违约后,恒泰证券向中石油兰州分公司发函,了解鸿元石化涉及中石油兰州分公司相关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018年1月,中石油兰州分公司在《环球时报》上发布声明称,鸿元石化与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或者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任何业务往来,涉及中石油兰州分公司的相关合同等文件上所加盖的印章及负责人签字系伪造,中石油兰州分公司已向庆阳市西峰区公安机关报案,案件正在侦查过程中。
2019年4月,辽宁证监局对庆汇租赁ABS的原始权益?、计划管理?、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逐?出具了警?函。辽宁证监局指出,恒泰证券未对专项计划基础资产进?全?的尽职调查,存在部分尽职调查过程未严格执?程序,部分访谈未制作访谈记录,尽职调查底稿访谈记录不完整,部分访谈仅有录?、未经被访谈?签字等问题。
在鸿源石化之前,由于宝信租赁、吉林水务等ABS项目涉嫌违规,恒泰证券曾在2017年8月被中基协开出国内首例ABS违规罚单,并被处以暂停ABS业务6个月的处罚。
机构投资者“追债”恒泰证券
在项目违约后,由于鸿元石化实际控制人李永玺失联,底层资产的应收账款难以进行处置,优先级的合格投资者们也无法保证其本金安全及实现投资收益。为此,多家金融机构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恒泰证券作为被告。
近期,南京银行(行情601009,诊股)、金元顺安基金、银河金汇等金融机构与恒泰证券的证券交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纷纷落地。由于一审中法院均判决恒泰证券赔偿投资者本金损失及收益损失,恒泰证券不服判决提起诉讼,三份判决中二审法院均维持一审判决,对恒泰证券的上诉理由予以驳回。
判决书中,机构投资者表示,恒泰证券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资产证券发行人、销售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审慎核查、信息披露义务,未对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基础资产鸿元石化基本业务的真实性、唯一增信措施进行必要调查、核实并如实披露,未确保其参与签订的文件签约主体、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构成违约。
一审中,法院认定南京银行的投资本金损失为1亿元,收益损失为220.48万元;银河金汇本金损失6000万元,收益损失132.29万元;金元顺安基金投资本金损失为1.3亿元,收益损失为286.62万元。其中,收益损失的认定并未支持按照ABS项目优先级的约定收益,而是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恒泰证券赔偿投资者的本金损失和收益损失,投资者在项目清算中获得分配的金钱即时抵扣恒泰证券的赔偿责任金额。恒泰证券履行完毕赔偿责任后,以实际赔偿金额为限取得投资者在项目清算中其应受分配的相应金额资产的权利。
此后,恒泰证券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恒泰证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且为其设定了高于一般行业标准的尽职调查标准。恒泰证券认为,除专项计划外,还有其他银行、信托被骗,鸿元石化针对金融机构的一般尽职调查标准,有预谋、有针对性的设计了诈骗手段,不是一般民事善良主体可以有效防范的。
另外,恒泰证券表示,自己作为专项计划管理人,依法并不负有确保基础资产真实性的法定义务,而是应当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对基础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直至达到“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对此,二审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恒泰证券的陈述,其工作人员对中石油兰州分公司人员进行访谈,但接受访谈人员实际是由鸿元石化的人员向恒泰证券的工作人员介绍的。恒泰证券未核实接受访谈人员身份,不知道其姓名和具体职务,访谈过程只有录音没有访谈笔录。
另外,恒泰证券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尽调过程中所依据的底稿材料主要来源于庆汇租赁、鸿元石化,其中多数并非原件。恒泰证券在专项计划设立前未向中石油兰州分公司核实相关业务合作关系,对重要协议未采用面签,错过直接调查机会。
二审法院表示,恒泰证券的尽职调查工作远未达到“勤勉尽责”、“有充分理由确信相关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标准,其在尽职调查工作中存在明显过错。最终,二审法院对恒泰证券的上诉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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