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违反分红险试点要求 六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2-03-30 15:22:23
3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针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违反“分红型保险试点批复”要求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责令人保健康六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立即开展相关渠道业务清理整顿工作,强化销售行为和销售渠道管控,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下为行政监管决定书具体内容: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4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汇园11号楼南翼7-10层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2011年7月,你公司向原保监会申请“试点开办可与健康险产品进行组合销售的分红型寿险产品”。2011年8月,原保监会印发《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分红型保险产品试点的批复》(保监寿险〔2011〕1372号,以下简称“试点批复”),原则同意你公司“开展与健康保险产品组合销售的分红型两全保险产品试点工作”。你公司试点销售的产品包括“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与之组合销售的“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及与之组合销售的“附加福满人生护理保险”四款产品。
经调查,根据你公司“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规则,2018年7月1日起,在个单简易平台出单时,该产品不能与其他险种组合销售;在银保通渠道出单时,未明确要求与其他产品组合销售。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你公司单独销售“福满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收入合计4.58亿元。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规则,“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与“附加康利人生护理保险”同时投保,2018年至2020年6月,你公司销售“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保费收入合计82.0亿元,其中:客户同时购买分红险及健康险的保费收入合计20.8亿元,客户单独购买分红险保费收入合计61.2亿元。以上事实有你公司报送的相关说明材料为证。
上述问题违反了“试点批复”要求,我会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公司向我会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认为,一是对于“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公司严格按照批复要求进行“组合销售”,但没有要求客户必须选择主附险组合购买,原因是:一方面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自愿订立,消费者有自主选择保险产品的权利;另一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产品,客户单独购买“康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费收入不应认定为违规。二是公司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进行组合销售就违反了批复文件要求,但如果公司进行组合销售要求客户同时购买主附险,就因捆绑销售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三是停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六个月将对公司互联网业务形成较大冲击。基于以上理由,请求从轻或减轻对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
我会对你公司的申辩意见做了认真复核,认为:一是你公司单独销售或允许客户单独购买分红型保险的行为属于未按批复要求开展分红险试点工作。二是你公司如果对批复内容有疑问应当及时向我会书面请示报告,在未得到明确书面答复情况下,不得违背批复要求开展经营。综上所述,你公司的申辩意见没有依法从轻或减轻情形,我会认定你公司有关违法事实,并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有相关证据证明,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依据充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合法合理。因此,我会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禁止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二、责令你公司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开展相关渠道业务清理整顿工作,强化销售行为和销售渠道管控,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自接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送自查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当事人如不服上述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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