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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原监事长获刑六年半,曾为收受千万却“无钱买房”的正厅级干部付首付款

来源:金融界   2022-03-20 10:22:22

兰州银行(行情001227,诊股)原监事长李玉峰的判决结果“出炉”。

金融界3月19日消息 日前,裁判文书网公布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玉峰涉行贿290万,受贿240万,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官方公开资料,李玉峰出生于1962年,1981年至1986年任职于人民银行漳县支行。1986年至1993年任教于甘肃银行学校。1993年任兰州市德隆城市信用社主任。

1997年,李玉峰正式加入兰州银行,开始了长达25年的职业生涯。他先是任职兰州市商业银行德隆支行行长。2004年至2010年,其担任兰州银行行长助理;2006年至2015年担任计划财务管理部总经理。7年的行长助理后,2010年开始担任兰州银行副行长一职,2017年10月又上任监事长,直至2021年6月22日被免去职务。值得注意的是,这一阶段正处于兰州银行申报IPO的关键期。

李玉峰花式行贿拉存款 杨明基工作生活皆关照

判决书公布的细节显示,李玉峰的行贿对象单一,是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的正厅级干部杨明基。据统计,被告人李玉峰直接或帮助他人向杨明基行贿共计290.1608万元。其中,118万元为直接给予杨明基现金人民币,20万元为帮助他人向杨明基行贿现金人民币,另152.1608万元为为杨明基之女杨某支付的购房首付款及税费。

根据杨明基的证言,1998年,其任人行甘肃省分行会计处处长,李玉峰为德隆支行行长。正值单位要修建武都路家属楼,因人行系统要进行大区制改革,为保证武都路家属楼的建设资金充足需按照工程预算预留9000多万元资金,出于代建公司已在德隆支行开了户,以及照顾李玉峰业绩的考虑,杨明基决定将上述9000多万元存入德隆支行,然后根据代建工程进度将存入德隆支行的本金和利息陆续支付给代建公司,直至武都路家属院建成,前后总共持续了四五年时间。

李玉峰在杨明基的关照下,业绩表现突出,甚至在工作会上获得董事长的表扬,赞许他在兰州银行总行工作期间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业务对接的好。随着杨明基职位地不断晋升,李玉峰巴结的热情愈甚。据杨明基供述,16年间,李玉峰以婚丧嫁娶和逢年过节的名义就送了38万元。

据悉,杨明基不仅关照他的金融业务、职务升迁,还帮李玉峰的家人安排工作。杨明基表示,其在2003年左右,将李玉峰妻子的弟弟苏某从兰化厂调至银联商务甘肃分公司,2008,其又将苏某调至银联甘肃分公司。2004年左右,杨明基将李玉峰的妻子苏某娥安排到自己单位下属的金冠大酒店(培训中心)财务部工作,是一个临时工。

杨明基收受千万无钱买房 李玉峰求职心切慷慨解囊

心怀感激的李玉峰可谓是出手阔绰,面对拿不出钱买房的杨明基,李玉峰“慷慨解囊”。2008年,杨明基已升任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李玉峰任兰州银行行长助理兼计财部总经理。一日,杨明基约李玉峰和王某去北京玩,邀请二人陪他看位于北京朝阳区北子湾南2路乐成公馆的房子,3个人觉得这个小区不错,决定每人买1套,当时1套房子需要交5万元定金。杨明基没有带卡,李玉峰主动提出替其支付定金。过了一段时间,售楼部催交首付款,每套房子150万元左右的首付。杨明基说手头紧,不想要这个房子了,慷慨大方的李玉峰又连忙表示帮其凑首付。2008年2月,李玉峰和妻子苏晓娥、杨明基女儿一起办的缴款手续,2套房子的首付款共计300多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李玉峰在为杨明基女儿支付房子首付款之前,就曾主动为杨明基购置房产。据李玉峰供词,2001年年底,德隆支行在城关区团购住房,其给杨明基团购了1套5楼141平米的住房。但由于房子周围住的人都认识他,觉得不方便,所以杨明基2003年又将房子退还给了李玉峰。同年6月,李玉峰又豪掷50万元现金让杨明基买房。

然而,据法院审查,没钱买房的杨明基并不差钱。据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18年,被告人杨明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晋升、入职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030.44万元、美元1万元。目前,杨明基已被双规,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甘肃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一边行贿,另一边李玉峰也在受贿。据悉,在担任兰州银行德隆支行行长期间,李玉峰利用职务之便,为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办理6180万项目贷款提供便利,三次收受了240万元的感谢费。而李玉峰为杨明基女儿购置房产的首付款就是来自于这笔钱。

综上,被告人李玉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帮助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杨明基290.160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李玉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李玉峰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20万元(已缴纳)。此外,退缴到案的违法所得240万元(其中87.8392万元未随案移送、152.1608万元已缴纳至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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