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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固定费率拟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

来源:北京商报   2022-01-31 10:23:17

1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2月26日。

《管理办法》在修订中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对少数不适应保险业风险防范和高质量发展的条款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增强基金费率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保障基金可持续能力。三是坚持强化管理。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增强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效能。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7章40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将固定费率调整为基准费率加风险差别费率、建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的融通机制、强化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业务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助范围。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的确定和调整,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应当对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拆借利率参考一年期专项再贷款利率确定。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保险公司及人员进行公示,同时可对未缴纳基金部分,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另外,《管理办法》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或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在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对《管理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依程序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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