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集团和保险公司可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1-12-07 10:22:12
12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旨在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据悉,证券出借业务是境内外资本市场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常见交易制度,发展较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证券借贷业务存量规模已达2.3万亿欧元。在境内市场,债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展较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均已获准参与。
保险资金作为资本市场重要参与者,债券、股票等证券资产持有期限较长、存量规模较大,具有盘活存量资产、提升投资收益的需求。《通知》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具体来看,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五)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项的限制。
在加强风险防控方面,《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作为证券出借人应当加强风险识别、计量、评估与管控,定期对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交易对手集中度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对交易额度实施动态管理和调整;强调出借人合规责任不弱化、不转移,证券出借后在会计核算上不终止确认,在托管管理上仍纳入托管范围,在比例监测上纳入保险资金运用大类资产比例管理,且出借超过20个交易日的证券不得作为高流动性资产计算流动性监测比例。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一方面丰富了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投资组合收益;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作用,对于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具有积极意义。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管,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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