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布违法广告,暴龙眼镜被行政处罚21.83万元
来源:蓝鲸财经 2021-10-08 13:22:06
10月8日,蓝鲸财经记者从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处获悉,近日,暴龙眼镜关联公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对该公司处涉案违法广告费用一倍,即218310元罚款,处罚单位为思明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厦思市监处〔2021〕152号。
图片来源: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官网截图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通过在新浪微博上注册及运营的,名称为“MOLSION陌森眼镜”的帐号,以“MOLSION陌森”统一品牌形象,负责关联公司中包括厦门尚意视贸易有限公司隐形眼镜销售引流、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制作的旗下相关产品广告在新浪微博平台发布和管理。
在上述微博帐号中,当事人于2020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间,发布直接或间接介绍关联公司销售的12星座、花目、梦境、斑斓、绽放系列隐形眼镜产品的图文及视频广告共计38条。
上述38条广告中的图片及视频素材,来自杭州昊美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及多元方程(厦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方程公司”)的拍摄制作,及与多元方程公司有合作关系的SNS平台自媒体账号所有人录制制作。因涉案广告均为当事人通过自行运营的微博发布,不涉及其他运营及发布费用,故上述广告费用即为素材制作的相关费用,共计218310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隐形眼镜广告,均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其中,当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10:00发布的话题为“#乘风破浪,为eye而战”的隐形眼镜互动式活动广告中,配图使用一名医师的肖像,并附带简介。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隐形眼镜为三类医疗器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通过运营的新浪微博帐号,发布38条“陌森MOLSION”隐形眼镜广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所指,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当事人通过新浪微博发布的38条“陌森MOLSION”隐形眼镜广告,均未标明上述内容,违反该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医师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10:00发布的话题为“#乘风破浪,为eye而战”的隐形眼镜互动式活动广告中使用医师的名义和形象,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天眼查APP显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股权穿透图显示,该公司最大股东为OSA INVESTMENTS HOLDINGS PTE.LTD.,持股比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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