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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经谭 | 央行: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观点地产网   2021-09-28 18:23:18

央行: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维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9月27日,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2021年第三季度(总第94次)例会于9月24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认为,今年以来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有效实施宏观政策,经济总体延续恢复态势。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科学管理市场预期,努力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红利持续释放,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增强,贷款利率稳中有降,人民币汇率预期平稳,双向浮动弹性增强,发挥了宏观经济稳定器功能。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会议指出,当前全球疫情仍在持续演变,外部环境更趋严峻复杂,国内经济恢复仍然不稳固、不均衡。要加强国内外经济形势边际变化的研判分析,加强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协调,防范外部冲击,集中精力办好自己的事,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统筹做好今明两年宏观政策衔接,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房地产方面,会议提出要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

同时,在货币政策方面,会议还指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增强信贷总量增长的稳定性,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进一步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和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等措施的牵引带动作用,用好新增3000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落实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期工作,综合施策支持区域协调发展。

市场利率和汇率方面,会议提出,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央行政策利率体系,优化存款利率监管,继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潜力,推动实际贷款利率进一步降低。深化汇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坚持“风险中性”理念,加强预期管理,把握好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平衡,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在金融创新方面,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努力做到金融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与民营企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有序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落地生效,以促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为目标完善绿色金融体系。

杭州发布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方案征求意见稿 将加大保障房供给

9月2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结合杭州实际,杭州住保房管局起草了《杭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今日起在杭州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实施方案》分为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要求、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六大部分,重点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杭州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占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

在保障对象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一定区域内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同时,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要求70平方米以下户型不少于80%,一般不超过100平方米;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要求20~45平方米户型不少于80%。

在租金标准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评估租金90%执行。

在房源筹集方面,《实施方案》结合杭州实际提出了多种筹集渠道,同时明确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另外,《实施方案》还细化了土地、审批、资金、税费民用水电、金融等支持政策。

如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大都为支持利用闲置土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措施。

同时,《实施方案》指出,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建立健全住建、财政、税务、电力、金融等部门单位的联动机制,及时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验收、开业以及租赁企业名录等信息,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上海房管局:尚未出售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 自10月起施行

9月27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规定》指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包括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利用小区原始规划设计停车位之外的区域设置停车位的,不得作为固定停车位出租给特定业主、使用人使用。

在小区停车位分配上,《规定》明确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一户业主只能购买或者附赠一个停车位;超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套数的停车位,一户业主可以多购买或者附赠一个。

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停车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规定》指出,停车位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需要后仍有空余的,车位产权人可以临时按月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出租车位产权人应当将车位承租人的车牌号、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海口住建局: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 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

9月26日,海口市住建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的通知》,就规范海口市房地产销售宣传、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作出规定,明确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居间代理买卖过程中不得以学区房名义挂牌二手房。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营销代理机构的房地产销售广告不得含有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升学等事项的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购买者可以入读、划片入读某特定中小学,不得使用引发购房者对特定中小学入学资格产生误解的特定用语;不得对规划和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作误导宣传,涉及在规划或者建设中的文化教育设施应当明确注明“在规划中”或者“在建设中”。

《通知》规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居间代理买卖过程中不得以学区房名义挂牌二手房;不得虚标房价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不得组织出售方联合抬高报价;不得协助交易双方签订“阴阳”合同。

另外,《通知》对网络自媒体在房地产销售宣传方面提出要求。

网络自媒体不得散布与国家“房住不炒”大政方针相违背的观点;不得炒作或配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炒作学区房等话题;不得片面和歪曲解读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东莞住建局: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9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提出,加大房价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一、二手房价监测和统计机制,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以及一、二手住宅楼盘网签交易数据,建立线上“东莞房价地图”,公布全市一手楼盘的网签交易价格和二手楼盘的成交参考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同时,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机制。中介协会要加强二手住房交易价格市场调查及挂牌价格监测,制作统一的房源信息发布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不得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业主随意提高报价,展示的房源价格必须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不得受理及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对外发布明显高于东莞市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的挂牌价。

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强资格审核,明确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违规经纪行为处理机制,发现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中介协会处理。

在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方面,《通知》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的行为;

不得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不得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也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手段,通过“ABC单”、交易连环套控制卖家和房源,以“无购房资格”“等待贷款审批”为借口,诱导卖家与第三方进行房屋买卖网签或赚取差价的行为;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收“茶水费”“内转”售房等行为;不得商品房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最后,《通知》还提出,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措施。支持中介协会成立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加快研究制定统一范本的《东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在"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中推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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