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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证监局:海宁新鼎明法定代表人方军被警告 基金承诺保本保收益

来源:中国经济网   2021-09-24 12:22:15

近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布对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新鼎明)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5号。

据悉,海宁新鼎明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情形、未披露重大事项情形。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

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方军,总经理陈杰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浙江监管局决定:

一、对海宁新鼎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方军、陈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5号

当事人: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新鼎明或公司),住所:浙江省海宁市。

方军,男,1972年2月出生,海宁新鼎明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陈杰,男,1979年2月出生,海宁新鼎明总经理,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对海宁新鼎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海宁新鼎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公司存在承诺保本保收益情形

2017年8月15日,海宁新鼎明向投资者出具《新鼎明影视玖号私募投资基金到款通知书》,通知书写明“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18个月,自备案之日起,资产管理人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正式开始管理运作该项资产,并按您所持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分配基金财产年化10%的收益”。

2019年3月19日,公司向投资者出具《新鼎明影视拾号私募投资基金部分延期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披露“(1)在本次约定的延长清算期截止日届满时,如A类份额持有人未能全额收回投本金及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收益,新鼎明文化传媒公司对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剩余基金份额进行全额回购;(2)为保障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除新鼎明控股股东方军外,新鼎明股东陈杰对A类份额持有人的份额回购事项提供个人连带担保”。

二、公司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情形

公司管理的基金涉及财产保全等相关法律诉讼。民事裁定书(2019)浙0481财保2号显示:浙江城建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海宁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海宁新鼎明影视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20361.11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民事裁定书(2019)浙0108财保32号显示:沈某林请求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冻结方军、陈杰、北京蜗牛奇迹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子丑寅卯(上海)影业有限公司、嘉兴新鼎明拾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2,4475.1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等。公司未向基金投资者披露与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相关的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

上述事实,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信息、到款通知书及延期清算报告、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明。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违法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方军,总经理陈杰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宁新鼎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二、对方军、陈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行情601998,诊股)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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