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升级 四级差评或将影响开办新业务
来源:财联社 2021-07-16 16:23:11
财联社(北京,记者 王宏)讯,银保监会今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并设置四个评价等级,对于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将面临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的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表示,此前,由于金融理财是否属于生活消费存在争议,对于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而言,除了监管投诉之外,没有司法解决路径,预防类的监管办法缺位。如今,《办法》出台,将在前端依靠制度有效减少消费类纠纷。
分列四个等级 防止产品“带病”面世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办法》将定性和定量有机结合,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评价要素包括“体制建设”、“机制与运行”、“操作与服务”、“教育宣传”、“纠纷化解”5项基本要素和“监督检查”1项调减要素。5项基本要素总权重为100%。
具体来看,《办法》为评价结果设置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一级;75分(含)至90分为二级,60分(含)至75分为三级,60分以下为四级。其中,一至四级分别代表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行业内处于领先、中等、偏下以及落后水平。为增强评价结果精准度,二级和三级又细分为A、B、C三个等次。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为解决消保领域新问题,《办法》针对互联网平台消保乱象,以及金融产品过于复杂、多层嵌套等问题,设置合作机构管理、消保审查等指标,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等第三方合作机构消保管理。强化消保审查,风控关口前移,防止产品“带病”上市。
银保监会方面还表示,当前,金融交易数字化、金融产品结构化、市场主体多元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更大挑战。消费者反映集中的有校园贷、信用卡、理财、保险等业务,也有虚假宣传、误导销售、捆绑搭售、霸王条款等问题。同时,还有持牌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中侵害消费者权益各种乱象,比如暴力催收、息费定价过高、向未成年放贷、泄露客户信息等。上述业内新问题要求建立监管评价体系,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消保工作内嵌到经营管理中。
兰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禹彦对财联社记者表示,《办法》出台的背景有两个,一是银行,保险,互联网金融等机构的代理人或者业务员,对个人消费者在理财产品及相关分红保险、万能险等产品上实际中有许多的销售误导行为,金融机构管理成本太高,且为了业绩增长,无法有效管理,引发大量纠纷和投诉,监管压力增大。
陈禹彦还表示,《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金融消费者是否适用,目前在法律上尚有争议,且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不支持该类起诉,因此除了监管投诉之外,没有司法解决路径,预防类的监管办法缺位。“正是这两个原因催生了《办法》,通过设立评价体系和定期监管监督,在前端依靠制度有效的减少消费类纠纷。”
差异化监管 整改不力或影响开办新业务
具体来看,《办法》指出,根据评价结果,将对银行保险机构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对评价结果为三级的机构,视情形依法采取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通报、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内部问责等方式要求其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和执行,必要时公开披露其不当行为。对评价结果为四级且整改措施不力的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开办新业务、增设分支机构等方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办法》还指出,对于评价结果为三级及以下或在同类机构中排名持续下降的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并要求机构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在其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中的权重。
对此陈禹彦表示,《办法》中评价结果为三级机构的风险提示函在实践中是监管处罚的信号了,如果没有定期整改回复就会面临相应处罚,监管通报、内部问责等方式也都会对金融机构高管的绩效指标有影响。而四级的措施更是直接限制业务发展和机构开设,对金融机构是直接产生影响,措施不可谓不大。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近期银保监会相继通报了马上消费金融、兴业银行、农银人寿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近期的通报也指出,2021年第一季度,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接收并转送银行业消费投诉78414件,环比增长2.9%;共接收并转送涉及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37892件,同比增长12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