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仅2周,又现上市公司股东因违背承诺违规减持致歉!这次的理由是“信息传递疏忽”?
来源:每经牛眼 2021-06-26 15:22:11
上周,药明康德(行情603259,诊股)股东上海瀛翊违规减持的行为引发了市场的高度关注,目前证监会正对该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记者注意到,近期发布股东违规减持公告的上市公司数量不在少数。今日傍晚,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亿嘉和(行情603666,诊股)发布了一则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公告显示披露,今年6月3日,亿嘉和股东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泰战新投”)向公司出具了《减持股份计划的通知》,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对公司进行“清仓式”减持。根据有关减持规则,相关股东须在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满15个交易日后方可进行减持,不过华泰战新投却在距离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就迫不及待地开始减持,这显然违反了其在亿嘉和IPO时作出的承诺。
值得一提的是,与上海瀛翊相类似,华泰战新投的主要出资人、管理人也都有深厚的金融背景。据启信宝显示,华泰战新投的第一大LP(有限合伙人)为招商基金全资控股的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GP(普通合伙人)则为华泰证券(行情601688,诊股)全资控股的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亿嘉和股东现“抢跑式”减持
今日傍晚,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亿嘉和发布了一则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
图片来源:亿嘉和公告
公告显示,今年6月3日,亿嘉和股东华泰战新投向公司出具了《减持股份计划的通知》,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对公司进行“清仓式”减持(华泰战新投拟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96万股,该减持计划实施前,华泰战新投持有公司股份496万股)。而上市公司于次日就该减持计划进行了公告。
图片来源:亿嘉和招股说明书
亿嘉和2018年IPO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华泰战新投曾承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本单位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
此外,华泰战新投还曾承诺:“若拟减持发行人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不过,华泰战新投却在距离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未满15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就迫不及待地开始减持,这显然违反了上述承诺。
据亿嘉和今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华泰战新投此次违规减持是“因信息传递疏忽,操作人员误理解为公告披露后即可开始减持”。2021年6月8日至2021年6月11日期间,华泰战新投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22.94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552%,减持均价区间为 80.59元/股至82.314元/股,减持总金额为1862.3万元。
华泰战新投持股的相关公司(图片来源:启信宝)
据启信宝统计,华泰战新投作为一家专业股权投资机构,除了持股亿嘉和外,还持有卓郎智能(行情600545,诊股)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以及多家未上市公司的股份。
华泰紫金任华泰战新投GP
记者注意到,近期发布股东违规减持公告的上市公司数量不在少数。据记者不完全统计,自今年5月份以来,约有12家A股上市公司发布了股东违规减持的致歉公告。
不过,这些涉及违规减持的股东大多都是诸如上市公司董监高之类的个人股东,相比之下,具有金融背景的机构投资者出现违规减持的情况还比较少。
值得一提的是,与“明知故犯”的上海瀛翊相类似,此次违规减持的华泰战新投的主要出资人、管理人也都有深厚的金融背景。
图片来源:启信宝
据启信宝显示,华泰战新投的第一大LP为招商基金全资控股的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而GP则为华泰证券全资控股的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图片来源:华泰证券2019年报
而一些公开信息显示,华泰紫金从2019年起开始担任华泰战新投的GP。例如,据华泰证券2019年年报披露,在报告期内,华泰紫金投资通过受让基金份额成为江苏华泰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GP),并担任基金管理人。另据启信宝数据,华泰战新投目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也为华泰紫金。
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如果一些个人股东的违规减持确实是因为规则没学精的话,那么像上海瀛翊、华泰战新投这样的专业机构投资者连基本减持规则都没有吃透,就有些说不过去了。
而在上述公告发布后,一些亿嘉和的投资者纷纷在股吧等网络平台表达了对此类违规减持行为的不满。
值得注意的是,在亿嘉和2018年IPO时发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华泰战新投还曾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此外“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记者注意到,去年3月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对股东违规减持行为有明文规定。
例如,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