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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银行某高管配偶窗口期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该行去年营收出现负增长

来源:蓝鲸财经   2021-05-13 20:23:20

5月13日,江阴银行(SZ002807)发布公告称,该行某高管配偶在窗口期买卖该行股票,构成了短线交易行为,现已将其所得收益全部收回。

据公告显示,江阴银行于今年3月31日披露了《2020年年度报告》,该行高级管理人员仲国良的配偶展晓于2021年3月12日卖出江阴银行股票20000股,于2021年5月11日买入2000股,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展晓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江阴银行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上述公告日,展晓持有江阴银行股票305,433股,占该行总股本0.014062%。

蓝鲸财经查阅发现,在江阴银行2020年年报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中,确有一位副行长名为仲国良。据年报披露,仲国良于1969年5月出生,研究生学历;1987年11月参加工作,曾任江阴银行华士支行副行长、峭岐支行行长、云亭支行行长、周庄支行行长、总行副行长;2016年9月起,任无锡银行副行长;2019年8月起,又任江阴银行副行长。截至去年年末,其持有江阴银行股份数量60万股。

对于上述短线交易行为,仲国良称,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交易公司股票的相关情况,虽发生在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敏感期内,但交易前后亦未告知其公司经营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

江阴银行对此表示,该次短线交易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据此,展晓该次短线交易获得收益2000*(4.33-4.22)=220元,已全额上交给江阴银行。

截至去年年末,江阴银行实现营业收入33.51亿元,同比下降1.56%,是江苏9家A股上市银行中少数出现营业收入负增长的2家银行之一。但其归母净利润为10.57亿元,同比增长了4.36%。

5月13日,江阴银行开始派发现金分红,以5月12日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80元(含税)人民币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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