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股票配资?柔情蜜意背后 又是“杀猪盘”骗局!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1-02-22 10:23:20
网上认识的“异性好友”推荐“赚钱好门路”,“期货、炒股平台”提供期货1:10、股票1:7的配资,还有“专业老师”指导投资……实际上,客户手上的本金早已成为了骗子的猎物,甚至压根没有进入大盘。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这起诈骗案的详细信息。
山寨投资平台疯狂行骗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王某武以他人名义在浙江台州设立公司,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他指使林某力等人“偷梁换柱”。
具体来看,就是编写、修改中铁国际、“PT5”、盈合期货、德润期货、金股策略等非法期货、股票软件,为诈骗做准备。
此后,王某武与吴某程合作运营非法期货软件平台,王某武负责资金及技术,吴某程负责发展代理商。2018年3月,其又将非法期货平台业务转移至苏州。
经查明,王某武等人,先后使用“PT5”、盈合期货、德润期货、金股策略等非法期货、股票软件,以从事期货和股票业务为名实施诈骗,其中盈合期货、德润期货软件只是“PT5”期货软件的更名。
通过编写、修改软件,王某武等人制造客户资金流入大盘的假象,并通过发展代理商,以多种方式,引诱客户进入虚假平台进行期货、股票投资,通过人工后台录入客户入金额、虚假配资额等形式,在客户资金未流入大盘情况下,以客户投资亏损为由骗取客户入金额,骗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和虚假递延费。
经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间,王某武、吴某程等人共骗得狄某等114人合计1487万元。
冒充异性与客户聊感情
经查明,王某武、吴某程等人为招揽客户投资,先后发展了以从事期货业务为名进行诈骗的代理商江苏问天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嘉凯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从事股票业务为名进行诈骗的代理商四川华松海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海汇伟业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约定赃款的比例分成。
具体来看,四家代理商安排业务员多以化名或微信昵称等与客户联系,冒充专业老师、助理、经理等角色,诱骗客户到非法期货、股票平台上进行投资,对客户谎称平台提供期货1:10、股票1:7的配资。
但实际上,客户打钱到公司账户,投入的资金并未进入大盘。为了迷惑受害者,王某武等人跟客户玩数字游戏,安排人员后台手动录入客户入金数额、虚假配资额等数据,用仿大盘软件让客户看投资情况,制造客户资金流入大盘的假象。
犯罪团伙采取提高手续费收取标准、虚假配资等手段,致使平台中的交易收费远高于正规期货股票收费。配资后被害人的资金可以进行更多手交易,手续费和亏损从客户的入金中扣除。客户需要出金,经同意后人工汇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以代理商江苏问天公司为例,该公司代理并发展客户在“PT5”、盈合期货、德润期货等平台进行期货交易,具体操作由每个业务员根据公司发放的手机号码注册多个微信号,包装成虚拟的“白富美”女性形象,冒充第三方身份添加以男性为主的微信好友,根据公司培训的话术,与对方聊天发展感情。
在获得客户信任后,这些虚拟“白富美”会推出期货平台,编造自己或亲戚朋友在平台上投资赚钱、与客户一起投资、赚钱一起旅游等谎言,发送虚假盈利截图,诱骗客户投资,再将所谓经理、指导老师推荐给客户,通过收取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
另一家代理商安徽嘉凯公司的实控人陈某等人,也是明知期货平台的客户资金未进入证券市场,采取冒充异性,用QQ或者微信加客户为好友,通过聊感情取得信任后,诱导客户在期货平台投资,让客户频繁交易,多收取手续费,以收取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实施诈骗行为。
“专业指导老师”竟专吃客户亏损
而在股票投资方面,另外两家代理商的所谓“专业指导老师”,竟然是靠专吃客户亏损牟利。
成都海汇公司加盟成为非法股票平台的代理商后,发展客户在金股策略平台进行股票交易。该公司设业务部、后勤部、培训主管等部门,其中业务部下设一、二、三、四、六部,每个部下设若干小组,每小组由经理带领若干业务员组成。
在具体运作上,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筛选并添加客户为微信好友,将客户拉入“水军群”,该群成员发布被告人贾军诚等人提供的虚假盈利截图,充当专业指导老师,引诱客户到“金股策略”平台上进行股票投资并频繁交易,以收取高额手续费、递延费、吃客户亏损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
在四川华松海公司则是由公司业务组长和业务员通过电话、微信或熟人介绍等方式与客户联系,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并将客户拉入微信群内,抬高指导老师权威,以指导老师能带客户赚钱骗取客户信任,后找人充当指导老师,诱骗客户入金后频繁交易,以收取手续费、递延费、吃客户亏损的方式实施诈骗行为。
2018年11月2日,被害人狄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于2018年2月至4月间,经人介绍进行期货投资被骗19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后进行侦查。2019年3月,王某武等人被抓获,次月,吴某程主动投案。案件的被告人达三十人。
三十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武等三十人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均构成诈骗罪。
其中,上述三十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王某武、吴某程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二十八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一审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武有期徒刑十二年九个月;判处吴某程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他被告人被判三年到八年六个月不等。
后王某武上诉称,其只提供软件和技术,没有发展业务,其行为不构成诈骗。
王某武的辩护人辩护称,王某武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本案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涉案被告人存在诱导客户投资的可能,但无法对客户投资产生亏损起到关键性作用;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客户可以正常提现,平台获得客户投资亏损是基于与客户的“投资对赌”,是市场交易的正常现象。
但上述意见并未被二审法院采纳,法院认定王某武等人以客户投资亏损为由骗取客户入金额,骗取客户高额手续费和虚假递延费等,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诈骗做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