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条例5月1日起施行 剑指非法集资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21-02-11 09:19:02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下称《条例》)来了!
中国政府网2月10日消息,《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正式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表示,《条例》作为第一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对于赋权地方政府强化行政处置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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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条例》强调,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除规定外经营范围不得包含
“金融”、“交易所”等字样或内容
《条例》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强化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联席会议应当建立健全全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推动建设国家监测预警平台,促进地方、部门信息共享,加强非法集资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财”、“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或者内容。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信息,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报告。
《条例》明确了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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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在处置方面,《条例》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进行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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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提出,经调查认定属于非法集资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立即停止有关非法活动;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条例》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清退过程应当接受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条例》明确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六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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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集资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表示,非法集资是典型的“无照驾驶”行为。
近年来,互联网成为非法集资滋生蔓延的重点领域,各种打着金融科技、金融创新旗号的非法集资不时冒头,欺骗性和隐蔽性更强,风险扩散速度更快、危害更大。
这位负责人介绍,重大风险隐患得到有力化解。各地果断查处了“团贷网”“善林金融”“信和系”“温商贷”等重大网络非法集资案件。2018年以来,全国共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1.5万余起,涉案金额1.1万亿元,一些积累多年的隐患得到稳妥化解,一批久拖未决的案件得以有序处置。
这位负责人称,根治非法集资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打赢攻坚战,也要打好持久战。下一步,银保监会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各类“无照驾驶”行为。二是抓住《条例》实施契机,落实各方责任,强化行政处置,推动关口前移,实现打早打小。三是强化科技赋能,加快搭建全国监测预警“一张网”。四是依靠群众群防群治,引导群众自觉抵制、主动远离非法集资。五是推动形成全社会、全行业、全生态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加快消化存量,坚决遏制增量,有效管控变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