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明确薪酬追回机制,8种情况下高管绩效薪酬将被追回
来源:蓝鲸财经 2021-02-05 15:24:56
日前,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来健全绩效薪酬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绩效薪酬在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中的导向作用。这也意味着,在一定情形下,银行保险机构高管及关键岗位人员薪酬可被追回。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并完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健全劳动合同、薪酬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充分运用薪酬工具,平衡好当期与长期、收益与风险的关系,确保薪酬激励与风险调整后的业绩相匹配,防范激进经营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不断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具体来看,发生下列情形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可以追回向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超额发放的所有绩效薪酬和其他激励性报酬。一是银行保险机构发生财务报表重述等情形,导致绩效薪酬所依据的财务信息发生较大调整的;二是绩效考核结果存在弄虚作假的;三是违反薪酬管理程序擅自发放绩效薪酬或擅自增加薪酬激励项目的;四是其他违规或基于错误信息发放薪酬的。
银行保险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索扣回负有主要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相应期限内的全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其他责任人员相应期限内的部分绩效薪酬。一是重要监管指标严重不达标或偏离合理区间的;二是被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采取接管等风险处置措施的;三是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四是其他对银行保险机构的财产、声誉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此外,《指导意见》规定,银行保险机构的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亦适用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在银行保险机构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也参照适用《指导意见》。
对于绩效薪酬被追回的比例划定,《指导意见》明确,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应结合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造成的损失以及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确定。
银行保险机构应合理设定风险超常暴露标准及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比例,并充分征求独立董事、监事、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同时健全劳动合同,约定双方关于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权利义务以及争议的处置途径。
为保证透明公开,银行保险机构在披露薪酬信息时,应增加披露绩效薪酬追索扣回的有关信息,不断加强薪酬信息披露的全面性和透明性。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每年对公司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情况至少进行一次审核,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
监管部门可将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的建设情况和执行情况,纳入监管评级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