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社保不影响工伤认定是堂普法课
来源:经济参考报 2021-02-02 09:18:25
据媒体报道,福建省福清市公交一司机在驾驶中突发心梗,安全停车后猝死。司机所在汽运公司称,员工曾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因此不能被认定工伤,公司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赔偿10万元。福州市人社局回应,即使没参保,只要情况属实,员工家属申请,认定工伤是没问题的,只是待遇要用人单位出。
自愿放弃社保就不能认定工伤,这种说法实属对法律的无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若干情形,而并没有将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认定工伤只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等因素,与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参保无关。
福州市人社局所回应的,在法律上有明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社会保险法》则进一步指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放弃社保不影响工伤认定”无异于一堂普法课,对于广大用人单位具有警示意义。近年来,个别单位为了省钱或省事,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一些职工由于担心手续繁琐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也同意不缴纳社保。这种行为看似你情我愿,却在法律上站不住脚。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并不以用人单位或职工的个人意愿为转移。
所谓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或协议,同样缺乏法律效力。无论原来的《合同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司机曾经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并不能成为公司不担责任的理由。据介绍,福州市人社局已经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认定后,汽运公司必须按规定支付待遇。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