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黄金 >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居间人合作期货公司不可超3家

来源:证券日报   2020-12-03 09:18:43

期货业又一项自律条例出炉。近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意见。《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办法》共七章40条,基本涵盖了期货公司与居间人、居间人与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例如要求合作期货公司最低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3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等。

徽商期货相关人士向《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中期协起草并发布该项《办法》前,已经向业内进行了多次调研并征求意见,内容贴近实际,将对行业居间人业务起到很好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可以预期,未来居间业务的发展肯定是更加严格和规范。

居间费不得超过一半业务总额

记者梳理发现,《办法》不仅对居间人进行了相应的要求,对期货公司同样设立了门槛,具体来看,开展居间人业务的期货公司在最近一期分类评级不低于B类BBB级;居间机构中负责与期货公司开展居间合作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个人居间人需年满18周岁,且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居间人可以同时与不超过三家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合同。

《办法》对居间人设立了相关门槛,对不允许的业务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居间人不得在最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被中国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禁入期未满的;被中期协给予资格限制纪律惩戒措施,限制期未满的;被中期协列入居间人失信名单的等。

在利益冲突防范要求方面,中期协表示,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健全能够覆盖居间人管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例如期货公司不得与公司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公司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公司客户的开户代理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以及机构居间人的工作人员等,均不得开展居间业务。同时,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也不得成为其关联方及管理产品的居间人。

《办法》还对居间报酬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居间合同中应当约定居间人在成功促成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后,享有获得居间报酬的权利,并明确计算方式及支付方式。期货公司每年按全成本核算确认的居间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所有居间人名下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总额的50%。基于单个客户支付给居间人的报酬不得超过该客户产生的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

设立负面清单制

记者发现,《办法》还采用了负面清单制,对居间人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例如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期货配资,变相非法集资或者融资;不得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或者代理投资者办理账户开立、销户、结算签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不得为投资者提供集中交易场所或者交易设施,以期货公司员工、代理人的身份对外开展业务,擅自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不得担任挂名居间人;不得为投资者介绍代理人代其进行期货交易等。

据了解,期货居间人伴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诞生而出现,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目前仍是期货市场的重要参与群体,也是部分期货公司重要的外部营销力量。在《办法》出台前,北京、上海、深圳、江苏、浙江等13个辖区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地方期货行业协会出台了辖区居间人管理办法或自律规则,但管理标准和尺度不尽一致。

中期协表示,2017年至今处理的各类投诉中,涉及居间人的投诉占比由2017年的5%上升至目前的33%,呈现逐年增长趋势。这些投诉90%以上因居间人诱导开户、喊单指导交易等超越居间本身的行为引发,对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阻碍。此外,居间人是部分客户与期货公司发生经纪业务关系的桥梁,其收入主要依靠期货公司按照其所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产生的手续费返还,其与期货公司的合作已经成为此类期货经纪业务的关键一环,居间人的诚信程度与投资者利益息息相关。

徽商期货相关人士告诉《证券日报》记者,近些年,随着期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期货居间人相关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办法》出台为期货公司居间人管理提供了统一的制度依据,便于期货行业规范居间人管理,保护投资者和行业利益。“该《办法》出台前,中期协也经过多次调研,对当前期货行业居间人情况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出台的内容贴近实际。”

另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居间人相关规章制度的逐步完善,期货公司将持续在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对居间人加强准入管理、后续培训管理及舆情监测。同时,将居间人纳入自律管理范围,明确居间合作的门槛和居间人行为规范,设置风险金,均有利于规范期货行业居间业务的发展。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