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七部委征求意见:未经批准,互联网平台不得设置贷款、利息规模挂钩收费模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分润
来源:蓝鲸财经 2021-12-31 19:23:15
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知识产权局起草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 “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金融机构或受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销售,适用本办法。
总则第六条即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不得为私募类资产管理产品、非公开发行证券等金融产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名称用金融相关字样应获相应资质,金融产品名称不得造成品牌混同
此次征求意见稿覆盖了直播等新型互联网营销的相关规范。征求意见稿覆盖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机构开展网络营销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信息交互、交易撮合等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等互联网媒介。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小程序、自媒体名称中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股权众筹”“贷款”“资产管理”“支付”“清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汇兑、结售汇、货币兑换)”等金融相关字样或者内容,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应当作为业务主体承担管理责任。对于未按约定履行受托义务,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三方平台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介入或变相介入金融产品的销售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进行互动咨询、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测评、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不得通过设置各种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等方式变相参与金融业务收入分成。
截至目前,多数大型互联网平台悉数纳入各类金融牌照。助贷和联合贷款是互联网平台参与金融业务的形式,联合贷款对互联网小贷注册资本提出要求,助贷分润模式存在与贷款规模、利息规模挂钩的收费机制。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出,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金融产品名称不得使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名称、商标的相关字样,造成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品牌混同。
弹出广告确保一键关闭,不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营销宣传行为规范提到,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与此同时,采用组合方式营销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注意,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首选。
此外,对于存款、贷款、资产管理产品、保险、支付、贵金属等不同类别、不同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应当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
营销人员需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
对于通过直播、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等新型网络渠道营销金融产品,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并具备相关金融从业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事前审核,指定合规人员审看直播或访问相关自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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