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信托业监管环境
来源:中建投信托 2021-08-27 17:25:00
2020年度信托业监管环境
回顾2020年资管行业发展历程,是金融市场动荡发展的一年,也是促成资管行业转型升级的一年。从宏观经济环境背景看,金融风险暴雷频繁,债券市场违约领域增加,信托行业违约项目金额超过1600亿元;从微观具体资管业务结构看,已发生明显转变,在整体规模基本不变的前提下,净值化产品、权益类产品增长,非标债权类产品萎缩;从资管监管框架看,2020年监管密集发文,资管新规颁布后的新监管框架已基本形成,为行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从司法保障看,金融审判纠纷案件的处理基本原则到具体裁量标准均得到进一步确认和完善。
01
金融风险暴雷加剧
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中枢下行,经济风险压力加大,一些区域性、行业性的风险问题持续暴露,资本市场和资管产品的违约、逾期、延期情况明显增多。
债券市场方面,根据光大证券(行情601788,诊股)研报统计,截至2020年12月11日,银行间和交易所共有26家新增违约人,分布于13个行业,房地产、汽车、建筑装饰等新增违约企业较多。民企违约18家,与2019年同期34家违约主体相比有明显减少,同时违约债券余额也有较大降幅,2020年民企违约余额603.74亿元,同比下降45%;国企违约8家,与去年的7家并无太大差异,但违约余额由2019年的129.3亿增加到2020年的518.97亿,违约前均为AAA评级,永城煤电、华晨集团等大型国企违约冲击了市场对国企信用的信仰。
根据《第一财经日报》统计, 2020年全年集合信托产品共发生310多起违约事件,涉及违约项目金额超过1600亿元。根据信托业协会披露数据,截至2020年4季度末,信托赔偿准备金为321.54亿元,同比2019年4季度末291.24亿元增长10.40%,信托赔偿准备金占所有者权益比率为4.79%。2020年有4家信托公司被监管实施接管或者管控,这是自信托公司新“一法两规”出台以来,首次出现信托公司被监管停业。
02
资管业务结构优化调整
资管新规出台至今,资管市场规模并没有显著增加。据波士顿咨询和光大银行(行情601818,诊股)统计,2020年末我国资管市场总规模达到121.6万亿,与2017年末的119.2万亿基本持平。但市场份额、竞争格局、产品结构正在发生变化。
从细分行业看,不同资管机构的资产管理规模呈现分化态势,公募基金、私募基金(基金业协会备案)、银行理财实现增长,坚持净值型产品运作的公募基金规模扩张最快,银行理财平稳增长,而信托、券商资管(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规模则保持收缩状态。
从业务结构特征来看,公募基金的增量部分以股票基金为主,私募基金以证券投资基金的增加为主。银行理财产品中净值型产品大幅增长。以非标债权为特征的资管产品逐步萎缩。
具体到信托业产品结构,根据信托业协会发布的数据,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压降至2020年末的9.19万亿,从资管新规颁布前2018年3月末余额15.14万亿算起,降幅临近40%,规模占整个信托行业的比重从59%降至45%左右。房地产信托规模从2018年3月末的2.37万亿降至2020年末的2.28万亿。标品投资信托发力明显,2020年末规模为2.59万亿同比增长11%。
图1:资管子行业规模变化
(数据来源:Wind、银保监会、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建投信托博士后工作站)
03
资管行业监管框架初步形成
《资管新规》作为资管行业整顿、转型发展纲领,确立了基本监管方向,明确要求消除多层嵌套,禁止违规通道业务,逐步实现净值化管理,打破刚兑预期,推动资管行业转型。具体资管产品的后续配套制度以此为指导精神,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截至2020年末,各资管细分领域对应配套监管制度均已发布,资管行业监管框架已基本形成。
新资管监管框架覆盖银行理财、证券期货资管、保险资管以及信托等资管产品,从产品设计、尽职调查、项目推介销售、适当性管理、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规范资管产品全周期运作,并且对各类资管公司运作、风险管理指标等出台监督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图2:资管监管框架
04
金融审判司法制度不断完善
2019年11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明确了金融民商事审判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的裁量标准,包括证券纠纷、营业信托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等。明确要求资管行业纠纷处理应贯彻落实“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基本原则,关注金融机构是否履行适当性义务,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审理信托纠纷案件应当审查受托人是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否恪尽职守,履行谨慎、有效管理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诸多要点均对金融机构的民事责任认定具有重大影响。
2020年7月最高院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等文件,为金融审判工作既明确了基本原则,也解决了金融民商事审判案件裁判标准不明确、不统一等疑难问题,金融消费者的司法救济途径得到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民事法律责任追究路径进一步清晰。
注:本文节选自《中国信托行业研究报告(2021)》文章《2020年信托公司监管动态报告》,有删改,为便于编辑将文中注释统一删去。
猜你喜欢
今日头条
图文推荐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