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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督导与责任查处双管齐下 上交所强监管护航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来源:证券日报   2021-04-02 10:23:35

日前,《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上交所借鉴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的实践经验,已启动对个别公司债券申报项目的现场督导试点工作。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这次开展现场督导,是要严把债券入口关,推进上交所债券市场全链条风险防控机制,实现审核准入、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风险处置的有机协同,推动债券市场平稳发展。

同期,上交所对外公告称,对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公开谴责,对其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予以书面警示。这是继前期对华晨及相关机构采取相应自律措施之后,上交所又一次对公司债券违规行为主动“亮剑”。

有专家分析指出,此次现场督导与责任查处双管齐下,其目的是要把握好防风险与促发展的辩证关系,努力培育债券市场诚信文化,维护好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前期,上交所也已表示,要立足债券市场新阶段,针对债券市场新情况、新问题,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质量发展为建设主线,夯实债券市场信用基础,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

把好入口关

启动债券发行业务现场督导

《证券日报》记者从上交所了解到,借鉴科创板保荐业务现场督导工作的实践经验,上交所近期依规对首批个别公司债券申报项目启动承销业务现场督导试点工作。

记者查阅相关规则后发现,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分别明确,上交所可以在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对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监管对象实施现场检查。两规则同时还明确了上交所实施现场检查的工作权限,“可以在监管对象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等相关主体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通过查阅、复制、提取文件和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

上交所相关人士表示,公司债券注册制实施以来,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审核质量和效率都得到了提升。但在审核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发行人存在申报文件编制质量较差、承销机构尽职调查不到位、合规风控意识较为薄弱等情形。个别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存在重大疑问,经多次问询,承销机构仍未给予充分说明。

针对上述情况,在常规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之外,对特定申报项目实施现场督导,体现了以风险为导向的新的机制安排。现场督导一方面是督促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尽职调查和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另一方面也能丰富申报环节监管手段,形成有效监管威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重承揽、轻承做”的倾向。

据了解,公司债券现场督导主要聚焦主承销商尽职调查开展情况。现场督导项目的选取以及现场督导的开展,均把握重大性原则。主要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主承销商对影响债券发行的重要事项(包括重大媒体质疑及投诉举报)的核查程序及结论存在明显疑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存在缺陷但未能提供合理解释、主承销商执业质量及内控机制存在明显问题等情况。

公司债券现场督导,原则上在进场后一到两周内完成。现场督导的目标是“查清问题”,通过与主承销商和相关市场主体的充分沟通,共同核清审核关注事项的事实,引导中介机构更有效地回应审核关注的问题,从而提高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督导过程中,将以中介机构底稿为抓手,以现场督导的方式,主要包括现场询问、调阅尽调工作底稿、核对相关证据材料、访谈相关对象、要求中介机构补充核查等。

强监管“零容忍”

护航债市高质量发展

宁夏远高公司债券违约后,上交所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对发行人在信息披露、偿债保障等方面进行排查,发现违规行为后及时启动查处工作和自律监管程序,多次会同宁夏证监局对发行人实施现场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经查实,宁夏远高主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提供虚假的抵押权备案文件,未能如实披露采矿权抵押备案相关情况;二是未按规定披露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及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董监高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在债券违约之前申请破产重整等事项;三是未按规定履行信用风险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披露债券偿债风险并启动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未能积极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化解工作。

据此,近日上交所对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对其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华西证券(行情002926,诊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债券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管理存在的违规行为,予以书面警示。

上交所相关人士指出,对宁夏远高违规行为的查处,彰显了上交所强监管“零容忍”、护航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决心。特别是在压实中介机构职责,督促各方归位尽责方面,上交所将受托管理人作为信用风险防控体系的核心,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公司债券信用风险管理所负有的重要职责;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机构,对于法律相关事项具有特别注意义务,对相关事项具有不可推卸的核查职责。对于未能履职尽责的中介机构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责任,督促资本市场“看门人”归位尽责,是维护市场秩序、形成良好自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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