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赢激光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来源:电鳗快报 2021-01-14 11:24:23
证券代码:688518 证券简称:联赢激光 公告编号:2021-003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赢激光”)于2021年1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联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赢科技”)变更为联赢激光,实施地点相应由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1号),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48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4,188,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5,282,509.57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498,905,490.43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6月16日全部到 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16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42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 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深圳市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拟使用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万元) 投资额(万元) 1 高精密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生产 32,200.00 27,654.94 基地建设项目 2 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 7,890.00 6,776.32 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15,459.29 合计 58,090.00 49,890.55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实施主体 联赢科技 联赢激光 实施地点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 深圳市龙岗区 “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实施主体为联赢科技,本次变更为联赢激光,同时实施地点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由除上述变更外,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主要的研发和生产基地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将“新型激光器及激光焊接成套设备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联赢科技变更为联赢激光,实施地点相应由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变更为深圳市龙岗区,有利于公司吸引高端技术人才,开展科技创新和科技合作,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增强公司整体竞争力,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系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除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变更外,未改变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及募集资金使用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 六、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需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情形。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事项已经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联赢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