圈定五年最低期限 万能险查漏补缺
来源:北京商报 2021-10-21 19:24:42
喧闹过后归于平静。近几年,曾风光无两的万能险开启了漏洞修补模式。继此前收益率“限高”等收紧政策接连出台后,10月20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万能险酝酿专项新规,《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拟要求保障期限不低于五年,并且鼓励发展20年期的万能附加保障险的产品,同时严控精细化管理结算利率、严格控制后端资金运用等。
鼓励险企开发20年期万能险
万能险,全称万能型人身保险。与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护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建立的投资账户内资金的投资活动,保单价值与保险公司独立运作的投保人投资账户资金的业绩挂钩,有着交费自由、费用透明、保证收益等特点。
《意见稿》在产品管理方面提出,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和附加险不得设计成万能型。同时,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20年及以上的万能险。
中国人民大学保险研究所研究员张俊岩认为,目前的政策不断引导保险回归保障本源。在强化保障功能方面,《意见稿》中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保险期限20年及以上的万能险,并结合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万能险的风险保障水平。
同时他认为开发保险期限20年及以上的万能险有一定的积极影响:“开发保险期限20年及以上的万能险,有助于防范利差损风险、现金流风险等,并能够支持保险资金做长期投资,这与之前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的思路是一致的。”
《意见稿》重申万能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并不得为负。这与之前的《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一致,对此,张俊岩表示,这是万能保险产品本身的属性,也是万能险与投资连结险的区别之一。
此外,在保险公司销售的万能险产品中,也拟定不得存在: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混同;为万能险产品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保人退保,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
规范利率结算
结算利率成为衡量万能险市场竞争力的关键指标是不争的事实,将万能险的结算利率调高,是保险公司主体为了吸引客户的最佳选择。《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用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账户资产、调高账户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过去有些保险公司的万能险账户管理不规范,通过人为调整不同账户资产价值的方式来影响最终的赔付金额,这要么损害消费者利益,要么给保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补充道。
《意见稿》在账户管理方面提出,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险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不同万能险单独账户的资产应当单独管理。
“为万能险设置一个或者多个单独账户是提高万能险产品透明性、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险合同条款所明确的。因此,强化对万能险账户的规范与管理是保护消费者利益、防范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需要。”对此,李文中如是表示。
此外,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经高级管理层审批的、明确的万能险结算政策。在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当采用同一结算利率。李文中表示,对于同一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采用同一结算利率是公平对待消费者,避免消费者歧视的基本要求。
管住后端资金运用
资金运用管理方面,《意见稿》直指保险公司运用万能险资金投资事宜,拟定应当严格控制高风险(类)资产投资比例、行业和单一品种以及单一交易对手投资比例等。
为什么要求严格控制?李文中表示,控制行业、单一投资品种和单一投资对手的投资比例是为了避免出现“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情形,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控制高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同样是为了避免投资收益的过度波动,特别是出现较大损失,这将会给保险公司和消费者带来较大风险,损害行业形象,不利于万能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稿》还提出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万能单独账户所投资资产的期限,流动性管理应符合: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账户价值的5%;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50%,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账户价值的10%。
对此,李文表示:“这还是出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考虑,因为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风险较高,控制其投资比例是避免万能单独账户资金投资出现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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