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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发展 称谓更多代表了时代的印记

来源:中国网财经   2021-04-09 12:22:35

日本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最早引入信托制度,而且其信托行业发展的非常成功,成为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学习和借鉴的标杆。在我国信托公司发展进入关键转型阶段,是否可以借鉴日本信托银行模式?信托公司的未来出路在何方?本文想就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日本信托银行的由来和发展

信托银行并不神秘,本身就是经营银行业务的信托公司,在全球也只有日本依然保留了这一特殊名称。在全球混业经营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综合经营发展已经成为主流趋势,日本早就允许各类金融机构经营信托业务,信托银行的称谓更多代表了时代的印记。

美国作为全球最早开展商事信托的国家,也是较早允许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这也引起了不公平竞争的讨论和银行业的不满,最终美国是允许了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实现了混业经营。由于银行在渠道、客户资源方面的优势,美国信托业务逐步由银行机构垄断,信托公司更多走专业化的发展道路,聚焦财富管理领域。

二战后,日本也已经开始允许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并进一步限制了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这使得信托公司经营发展举步维艰,加之战后重建的需求,日本需要支持信托公司的更好发展。为此,日本借鉴美国模式,希望信托公司能够经营银行业务,但是日本信托法律制度中并没有此项规定,导致需要重新修订信托业法律法规,所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较大。为了能够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的改革,日本走了一个捷径,由于日本银行法律中允许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因此日本政府就需要把信托公司首先改造为银行,然后在各信托公司在继续经营信托业务,这也是信托银行的由来。为了明确信托银行的定位,其不在允许其他银行经营信托业务,由信托银行专营信托业务,而且以信托业务为主业。这之后,日本信托银行蓬勃发展,迎来了日本的信托时代。二十世纪末,日本启动了金融改革,信托业全面开放,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可以经营信托业务,但是信托银行的称谓一直保留至今。

我国台湾信托业的发展过程中,也也借鉴了日本信托银行的模式,把信托公司改造为银行等机构,并允许各类金融机构经营信托业务,由于信托市场整体股民不大,我国台湾的信托公司已经不复存在,都是金融机构经营信托业务。

从以上可以看到,信托银行反映了日本改革信托公司的时代特点,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托公司发展难题,允许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这不是日本首创,而是混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现象。即使后来日本很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其也没有被归入信托银行,主要是与以信托为主业的银行相区别,日本现在的信托银行主要由三井住友、三菱等4家信托银行垄断。

二、我国发展信托银行的难题

我国发展信托公司正值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尤其是传统业务都在压降和收缩,未来发展方向正是讨论热点,大家对于转型方向已经达成一致,诸如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私募投行三大方向。那么,在此之外,让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扩展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板块,也能很好地将原来的非标业务能力转化为信贷业务能力,提升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那么发展信托银行是否可行呢?

首先,发展信托银行需要突破分业经营金融体制。我国依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虽然金融机构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在推动混业经营,但是从制度层面并没有改变,而且近期有监管领导提出这种金融体制需要进一步坚持下去。这可能说明,短期我国从制度层面实现混业经营还比较困难,至少并没有形成共识。虽然信托公司通过持股方式参与设立银行,但是直接经营银行业务,这需要突破国内的分业经营体制,具有很大的改革力度,这种方式或许可以加快国内混业经营的步伐。而且,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已经具有了发放贷款的资格,只差吸收存款的业务牌照,发展信托银行也只是在资金端进一步打开空间的问题,从实际运作来看,现实困难不大。

其次,发展信托银行需要突破法律制度限制。发展信托银行,我们不可能走日本的方式,因为我国银行法里不允许其经营信托业务,而信托公司法律里面也没有明确可以经营银行业务。所以,这需要修订现有法律法规,这个难度是比较大的,先不说法律制度修订需要的流程,从我国信托法颁布到现在再次修订,每一次都经历了很长的时间,足以可以看出,信托相关法律制度并没有处在一个相对靠前的优先级,毕竟信托制度在国内的应用范围不广,对于整体经济的影响不突出,在政府部门来看,尽快修订的紧迫性并没有其他制度急迫。

再次,发展信托银行需要明确定位。当然,发展信托银行的出发点就是要帮助信托公司实现更好地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优化其客户渠道、资金渠道。那么,与现有的我国千余家银行相比,信托公司所增加的银行业务功能到底改如何地位呢?从数量上看,我国不缺银行机构,而且现在已经设立了很多民营银行机构,我国倒是缺乏专业性银行机构,诸如住房贷款银行等。那么,信托公司的银行业务到底是全国性展业、还是区域性展业呢;到底是全方位展业、还是专业化展业。这些问题都比较难处理,但是必须先想好,不然对于我国金融体系而言,这就是多了一个银行牌照而已,意义并不是很大,毕竟信托公司也可以直接参与设立银行。日本当时设立信托银行,希望发挥信托银行的长期融资功能,与其他银行差异化竞争。

最后,银行业务为信托公司赋能的程度很难评估。虽然增加了一项业务,但是我国银行市场竞争较为激烈,而且我国还需要调整融资结构,更多发展直接融资,这给予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更多业务空间挤压,在市场竞争中,如果信托公司如何塑造银行业务优势,还很难说,短期可能赋能效应并不一定突出。

三、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出路

在2007年重新登记以来,信托公司再次面临一个很困难但是很现实的问题,信托公司的出路在何方?实际上,这么多年来,信托公司任何大的波折都是与这个问题有关,大陆法系下发展信托机构都有很多此方面的困惑,这个问题各国的解决方式不太一样,欧美是用了更为市场化的方式,信托制度的应用和信托业务的经营在更加多元的市场竞争中找到答案;日本用了更加行政化的方式,促进信托制度运用,不过最终也是需要回到市场化的方式。我国信托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学习了日本的部分经验,但是依然有很多问题并没有讨论清楚。不管怎样,信托制度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到底由谁经营,这是个一个开放式问题。短期来看,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很难改变,这也决定了信托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如何发展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一是信托公司业务范围是多还是少?我国信托公司可以说是金融业务范围最为广泛的机构,除了类似券商的投行业务外,基本实现了贷款、投资、融资租赁等功能的覆盖。但是,实际上,通过市场运作能够实现较高盈利的业务并不多,这既与业务市场的盈利效应有关,也与信托公司选择性展业的策略有关。所以,也不一定是业务越多越好,还要看业务的盈利空间和信托公司自身的竞争力程度。从这方面看,继续增加业务范围的必要性并不是十分突出,如果继续做精现有业务也存在发展空间。

二是信托公司在现有环境下能不能存活?现在很多人疑惑的是,如果持续压降融资类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是否还能存活?其实发在信托银行也是给了信托公司新增一条出路。坦率的讲,信托业务的空间很多,但是很难有融资类信托的盈利水平和盈利速度。所以,信托公司需要适应新的盈利模式,包括股东,要对信托公司业绩增长的预期有所调整,信托公司需要适应挣“辛苦钱”的模式。但是也需要面对,各家信托公司能力又短又长,从国外看,能做大、做久的信托公司有限,这是市场和行业规律,需要正视,尤其是今年个别信托公司风险暴露增大,更是需要认识到,整个市场需要实现优胜劣汰,让没有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信托公司逐步有序退出,可以允许新设机构,增添行业活力。

三是监管需要如何帮助信托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一直在促进行业发展和防范风险之间寻找平衡,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不过,总体来看,监管部门需要首先想清楚信托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定位和功能发挥,这不是一个信托公司的市场,这是一个行业的事情,需要监管部门让信托公司看到行业发展的未来。监管部门还需要把信托公司引领到可持续发展上来,对于单个产品的备案监管可以放松,但是对于行为监管需要加强,要确立一个可持续的商业模式,这是可持续发展之本。监管部门还需要帮助扩大信托制度应用范围,这方面信托公司可以努力,但是很多时候心有而不足,要知道,信托制度虽然很灵活,但是不是独步天下的,有很多功能是可以被其他制度所取代的,比如以预收款信托为例,这个业务也只有在我国台湾发展起来了,因为这是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的,其他国家没有发展,但是并不表明其不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也可以通过建立独立账户、准备金等形式实现。因此,日本信托行业发展的好,个人认为不是信托银行的作用,而是日本重视信托制度应用,创设了很多法定的信托业务。

四是信托公司如何实现高质量发展?有一个倾向,认为信托制度很万能,什么都能做,这也是信托公司最突出的优势,但是放在除了非标领域之外,似乎又有很多发展瓶颈。需要认识到,信托制度在分业经营下,其灵活性的功能可以发展到非常极致,但是在日渐混业经营或者说大家业务监管趋同时,就不能再依靠制度优势了,需要依靠能力优势。谈转型的时候,任何业务都可以与信托联系上,但是我们很少谈能力、谈专业,如何给信托制度赋能是个关键。中国的资管市场和财富管理市场空间很大,而且刚刚起步,可以为很多信托公司提供发展空间,我并不觉得未来很悲观,但是需要适应短期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修正的压力,要在自身定位、能力建设上多下功夫,做发挥好信托功能,服务社会,实现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双重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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