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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亿信托计划现2.55亿违约,福之家等六被告控诉北方信托“违法放贷”被驳回!鸿业同创所有股东加入担保…

来源:金融界   2022-08-02 16:23:30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北方信托与福晟集团等6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据悉,原告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信托”)因借款合同纠纷,向被告福州福之家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福之家公司)、福建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福晟集团)、漳州鸿业同创房地产有限公司(简称鸿业同创公司)、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建六建公司)、福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福晟集团公司)以及潘伟明、陈伟红、向岩提出诉讼,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进行公开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追溯:

中民资产、泰合资产与北方信托签订14.8亿信托计划,福之家持有4.02亿债权

2017年11月14日,中民资产公司、泰合资产公司做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北方信托签订发行信托计划协议。

2017年11月20日,北方信托公司设立“北方信托·福晟集团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信托规模为14.8亿,期限1年;其中,中民资产公司出资5亿认购劣后级份额,泰合资产公司出资9.8亿认购优先级份额,优先级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62%。

合同载明,劣后委托人(泰合资产公司)向北方信托公司明确指定信托资金用途。北方信托将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中不超过300万收购聚兴盛公司30%股权,以不超过14.77亿用于收购云天星都公司、兵海年华公司、福之家公司持有的福建福晟集团债权。其中债权转让人之一福之家公司持有福建福晟集团债权本金为4.19亿,支付收购价款4.02亿。

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各债权转让人要在12个月内回购债权本金,承担回购义务,回购价款为回购本金与回购溢价款之和,回购溢价款年利率14.5%,每月15日按月随本付清。

根据相关条款显示,此信托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即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的信托业务。所以,在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变更时,北方信托要按中民资产公司的书面指令执行。若出现违法情况,北方信托要替泰合资产公司起诉。

多项增信:

福建六建、鸿业同创所有股东为违约公司福之家公司提供担保

为了保证各债权人如期回购,信托计划采取了多种增信措施。鸿业同创公司为回购本金14.8亿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抵押合同》及相关协议,以漳州黄金海岸项目项下的A、B地块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并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抵押财产是福建省漳州市招商局漳州开发区二区共计6.5万平方米的两处普通商品住房使用权。

福建六建公司则为福之家公司按约定履行的回购本金2.55亿及相应回购溢价款,即从2020年1月15日起,以回购本金2.55亿为基数,按年利率14.5%计算至付清为止,需要履行差额补足义务。

福晟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潘伟明夫妇(潘伟明、陈伟红)分别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对福之家公司的回购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潘伟明、向岩二人与北方信托公司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分别约定以其持有福晟集团30%股权及聚兴盛公司70%股权对福之家公司的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不仅如此,为了增信的稳妥,鸿业同创公司的股东全部加入增信的行列,福建钱隆津晟投资有限公司、漳州东方鼎信投资有限公司、聚兴盛公司三家公司100%持股该公司,比例分别为24%、24%、52%。为福之家公司按约定履行的标的债权和股权回购义务提供质押担保。

实质违约:

福之家公司违约2.55亿,北方信托多次催收仅收回部分回购溢价款

北方信托公司用设立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收购福之家公司对福建福晟集团的4.19亿元债权,收购价款4.02亿元。

2017年11月20日北方信托向福之家公司支付1.47亿元, 2018年1月25日支付2.55亿元,合计支付转让价款4.02亿元。截止2020年1月15日,福之家的标的债权回购本金余额为2.55亿元。

约定每月15日为回购溢价款支付日,但在2019年10月15日回购溢价款支付日,福之家公司并没有支付回购溢价款,后经北方信托公司多次催收,共同还款责任人福建福晟集团仅将2020年1月15日之前应支付的回购溢价款进行了偿还,没有依约回购2.55亿标的债权。

此案的焦点是北方信托公司认为纠纷属于债权转让纠纷,而各被告则主张北方信托公司经营的通道业务,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认定事实:

年利率未达上限,法院驳回六被告北方信托违法放贷主张

北方信托公司与福之家公司真实的交易目的在于通过债权转让而后回购的方式,以价金的名义通融金钱,《债权转让及回购协议》及其系列补充协议的性质为借款合同,北方信托为出借人,福之家公司为借款人。同时,认定北方信托公司是根据信托委托人中民资产公司及泰合资产公司的指令购买福之家公司持有的福建福晟集团的债权。由此驳回各被告认为案涉纠纷系通道业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北方信托公司违法放贷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显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同时,高法规定要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故从法律规定上看,无论民间借贷还是金融借款,均不宜超过年利率24%。

事实上,本案所涉及的回购溢价款的年利率约定为14.5%,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北方信托违法放贷的事实并不成立,故法院进行驳回。

法院判决:

北方信托获胜,案件受理费高达163.3万需共同承担

判决书披露,福之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北方信托回购本金2.55亿元及回购溢价款,以及按年利率3%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相关支付违约金。

北方信托公司对潘伟明持有的福晟集团1.5亿元股权和向岩持有的福建聚兴盛公司700元股权都享有优先受偿。

判决还显示,福建福晟集团、鸿业同创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福晟集团、福建六建公司、潘伟明、陈伟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有权向福州福之家公司进行追偿;

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960元,由福州福之家公司、福建福晟公司、鸿业同创公司、福晟集团公司、福建六建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向岩负担。

本案件受理费高达163.3万元,分别由原告北方信托和多位被告支付。由福之家公司、福建福晟公司、鸿业同创公司、福晟集团公司、福建六建公司、潘伟明、陈伟红、向岩承担143.1万元;北方信托承担20.24万元(已交纳)。

据天眼查显示,福州福之家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吴传辉。吴传辉、彭洁两名股东分别持股80%和20%。该公司曾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于2022年3月16日, 4.58亿执行标的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2年6月1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法定代表人吴传辉乘飞机、购买不动产等高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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