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券业首例“飞单”处罚公布,近三年有券商接连遭罚,成合规风控一大痛点
来源:财联社 2021-06-18 15:22:25
财联社(北京,记者 高云)讯,2021年首例“飞单”处罚于17日公布,中信证券前员工因违规被监管层出具警示函。
6月17日,浙江证监局发布通知通告称,经查,发现裘某飞作为中信证券绍兴中兴南路证券营业部员工期间,向客户推荐销售非中信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裘某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近三年中信已有3起“飞单”遭罚
中信证券前员工裘某飞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九项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证协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公示显示,裘某飞于2010年7月29日登记,登记机构为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执业为一般证券业务;2020年1月7日登记为中信证券有限公司,2020年7月30日离职注销。
粗略统计,中信证券近三年已有至少3起前员工“飞单”遭罚。2019年处罚最为严重,营业部以及负责人均遭监管层出具警示函。
2019年4月,中信证券上海环球金融中心证券营业部存在部分员工擅自销售非中信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的行为,被上海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孙涛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对营业部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被上海监管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去年,上海证监局再向中信证券一员工出具警示函。
2020年3月23日,上海证监局发布通知通告称,经查,发现中信证券上海分公司员工杨慧媚向客户推荐非中信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且参与了部分产品的销售过程。
根据相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杨慧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近年来证券行业“飞单”事件屡有发生
2019年7月,赵淦鸿担任东莞证券虎门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在未经过东莞证券审批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向客户销售非东莞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被监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同年8月,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决定显示,该营业部部分员工推介或销售非东吴证券自主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违反规定,反映出该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苏州吴江中山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12月,国泰君安常熟黄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因擅自销售非国泰君安证券发行或代销的金融产品等行为,被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证券从业人员做“飞单”风险极大,与证券公司经过严格筛选并多环节把控风险的代销产品不同,“飞单”产品安全性、合同规范性等多方面存在不确定因素。若“飞单”金融产品无法兑付,投资者购买飞单产品或将蒙受巨大损失。
监管明令禁止“飞单”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第九项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另外,《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