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处新变化准入门槛持续放开,外资保险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今正式施行
来源:财联社 2021-03-21 18:23:04
经过两个半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于3月19日正式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今日公布的《决定》有了两处细节变化,业内专家表示修改后的表述更完善,也体现了“内外一致”和“透明化”的监管原则。银保监会郭树清主席曾指出,鼓励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今年还会继续考虑放宽合作,降低外资准入门槛。
两处变化,凸显“内外一致”与透明化监管
《决定》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进行了十二处修改。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与2020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公布的又出现了两个变动。
首先,此次《决定》增加的”三十三条”中,对保险子公司的定义为,“受保险集团公司控制、共同控制,申请设立前一年度总资产规模排名靠前的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且该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合计总资产占该保险集团合并报表保险总资产比重不低于60%”。
《决定》较“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子公司的定义多了“一家或者多家保险公司“的表述。中国社会科学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认为,此处变化主要作用是让表述更加完善。
“在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时,判断申请者是否被有效监管以及偿付能力是否达标时,考虑外国保险集团整体或其主要保险子公司。有的外国保险集团的资产较为分散,重要的保险子公司不止一家。如果资产最大的一家保险子公司的总资产占保险集团合并报表保险总资产的比重不足60%时,说明该保险子公司的代表性不够强,要继续找下一家资产最大的。”王向楠解释称。
另一处修改内容是关于外资设立准备材料的表述。《决定》新增的第三十四条指出,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二)该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三)《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除第二项之外的资料。
而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只需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资料。
“这几年,保险公司股东和公司治理的制度环境更严格和完善了。明确了外资进入要满足这些内容,体现了“内外一致”和“透明化”的监管原则。”王向楠表示。
加大开放,持续降低外资准入门槛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决定》主要修改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二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三是保持制度一致性,取消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
普华永道中国金融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对财联社记者表示,这次修订没有意外的内容,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允许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可以吸引外资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进一步加大对中国的投资,并且丰富国内保险市场的主体和产品,引进国际保险行业的资金、经验和人才,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而在不久前的3月2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中,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又一次强调了鼓励外资开放。郭树清表示,“我们鼓励更多的外资进入中国,有的是独资的进入中国,有的是合资的。今年我们还会继续考虑放宽这些方面的合作,进一步降低外资准入门槛,基本上实现和中资一样的待遇,现在其实没有什么领域是不开放的。”
对于外界关心的外资进入会不会对中国金融市场造成干扰和破坏,郭树清表示,根据现在掌握的情况,外资机构在中国的经营总体上还是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来办事的,无论是总资产还是贷款和存款,绝对额都是上升的,占比是下降的。全部的外资银行在中国今年占比只有1%左右,对中国的市场竞争是非常有限的。保险公司要多一些,6%左右,影响也是有限的,所以我们继续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