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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研究(十一)

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2021-09-28 13:22:11

推动遗嘱信托财产登记试点

建立科学合理、程序简便的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是促进我国遗嘱信托发展的必备配套措施。遗嘱信托等新兴财产管理制度的出现,为推动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建设提供契机。可以遗嘱信托、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为信托财产登记业务试点,在试点推动中逐步检验、完善信托财产制度设计。在遗嘱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方面,一是明确遗嘱信托财产登记主体。建议由受托人负责遗嘱信托财产登记申请工作。二是明确遗嘱信托财产登记范围。三是明确遗嘱信托财产登记机关。从节约登记管理成本角度出发,沿用现有的登记机关更为合适,即以船舶、车辆设立遗嘱信托的,由运输工具的主管机关登记;以不动产设立遗嘱信托的,由房管部门作为登记机关等。四是明确遗嘱信托财产登记内容要求。

可以探寻以区块链技术完成遗嘱信托财产的登记与信息存储。在委托人、受托人、金融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公证人、律师、会计师、执行人等参与方中建立分布式账本,共同参与数据的存储和记账,设立分层级加密,保障信息安全、准确与及时传递。

修改与完善相关税制

信托功能的发挥与税收制度紧密相关。境外信托发达国家大多拥有健全完善的信托配套税收制度,遵从发生主义课税原则,比照慈善捐赠给予慈善信托税收优惠。有必要借鉴境外国家与地区的先进经验,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基础上,针对信托特点,制定符合其经济实质、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的信托所得税制。其中应当着重建立避免对不动产类信托财产“非交易过户”重复征税的规则和对以公益慈善为目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非交易过户”税收减免。在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尚未完善的背景下,发展遗嘱信托面临的最迫切问题是解决非交易过户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当前我国居民不动产传承需求大,而以不动产等为信托财产标的的“双重征税”问题严重阻碍了居民不动产财富的代际传承与管理。建议以实质课税原则作为避免信托所得重复征税的基本原则。对于以不动产、股权等为财产标的的遗嘱信托,应明确在遗嘱信托设立、存续受托人变更及遗嘱信托终止等情形下,所得税、增值税免于征收。

二是切实落实公益目的信托税收优惠。给予以公益为目的的遗嘱信托税收优惠既符合《信托法》《慈善法》的立法导向,又对我国公益事业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有必要推动落实《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中对税收优惠的规定,出台对公益信托税收的管理细则,赋予与慈善捐赠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统一公益赠与的税前扣除标准、对捐赠公益信托的财产免征所得税、财产税和流转税,对公益信托管理过程中的收益所得免征所得税,并解决好捐赠发票开具等实务难题。

加强遗嘱信托文化宣传

遗嘱信托的发展,除了制度上的安排,文化上的培育也是必不可少的。遗嘱信托服务的开拓与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受托文化,通过弘扬信义文化、培育传承文化,增强受托管理能力,打造信托受托服务品牌,才能实现信托功能真正向综合受托服务方向的转变。遗嘱信托隶属服务信托范畴,其服务内涵高度契合“服务、民生、责任、底线与品质”信托文化五大要点。对受托管理职能要求极高,强化服务对象的特定意志,突出诚信、专业、勤勉与尽职理念,这些需要行业营造受托文化氛围,在社会上加强对信托受托服务功能的正面舆论宣传,营销遗嘱信托服务功能,引导信托公司“回归本源”。

因此建议,一是通过弘扬遗嘱信托信义文化,加强与推广遗嘱信托民众普及,提升遗嘱信托“财富传承、风险隔离、意志自由”的法律功能的认可度和接受度。让民众充分了解遗嘱信托的特征与优势,培育遗嘱信托文化认知与认同。二是加强投资者教育,帮助委托人建立正确的风险观与投资理念,推动家庭财富的健康、持续传承。三是深入挖掘潜在客户需要,结合信托公司自身资源优势提供相应的特色服务方案;加强机构间的合作发展空间,共同推动遗嘱信托业务的发展。四是加强信托从业人员信托文化教育,打造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独特“信托人”标签与气质。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用信托文化指导处理信托事务,尽心尽力履行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注意义务、分别管理义务等职责,塑造良好信托从业者形象。

普及遗嘱信托意识、塑造良好的信托形象、强化受托服务职能、受信于民,才能更好地充分发挥遗嘱信托制度的优越性。让遗嘱信托真正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金融创新转型、服务我国社会制度体系不断建设完善。

打通实务环节的衔接与适用

遗嘱信托的发展,除需对其进行必要的规范明晰外,还需要通过实务运作汲取经验,协调配套制度建设,打通民法、信托、税法的联通与适用,解决实务运行环节中的操作难点。

《信托法》与《民法典》等存在一定冲突,在遗嘱信托设立与生效、信托或遗嘱确立形式等方面存在差异;信托相关配套税制、财产转移登记、遗嘱执行人制度等仍需进一步健全。部门法之间的不协调给遗嘱信托运行带来了障碍,急需加强配套制度的协调与完善,保障遗嘱信托实务可顺利运行。

加强部门间的管理协调对遗嘱信托顺利运行有关键意义。遗嘱信托与信托、继承、税收、公证、财产登记都有关联,涉及金融机构、财产登记机关、公证处、居委会与派出所等不同参与主体。不同主体间差异化的操作标准与要求一定程度上对遗嘱信托推进形成阻碍。实务中经常出现为取得继承权公证花费大量时间在银行、公证处、派出所与居委会多次往返的情况,此外,《民法典》对有效遗嘱设立与判定标准加大实务中遗嘱信托的运用与管理难度,公证机关、第三方遗嘱库等均可为立遗嘱人提供设立、保存遗嘱服务,而上述机构与信托公司信息交流的断档致使“最后的遗嘱”判定标准在实务中无法有效执行;未来遗产管理市场开放,或由于缺乏准入标准,使得一些不具备遗嘱保管及遗产处理能力的机构与个人进入,扰乱市场的规范与秩序。这些都需要银监部门、民政部门、人民法院等统一部署,加强指导,协调有关遗嘱信托的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责,对监管标准、市场规范、操作方法等进行明确,建立紧密的监管协调机制以完善遗嘱信托管理体系,力求为遗嘱信托的运行扫清障碍。

遗嘱信托研究(十一)

(课题牵头单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摘自:《2020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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