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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吉伟:“十四五”时期我国信托普惠化发展建议

来源:《当代金融家》   2021-09-08 17:24:40

中国现代信托业历经40余年发展,信托制度在投融资等领域得到了较好的应用,民众对信托制度也逐渐形成了正面的认知和正确的理解。从海外发展经验看,利用信托制度优势,服务更多人群,帮助解决更多社会问题,能够推动信托制度向更高水平发展。我国进入“十四五”时期,推动信托公司回归本源,提升信托制度发展水平,通过专业化分工和相互协作,构筑优良的行业生态系统,为信托普惠化发展提供供给端基础、奠定需求端基础,进一步加大信托普惠化程度,增强其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美好生活的力度。

信托普惠化发展的五条路径

推进信托普惠化发展,不仅需要加强创新力度,引入更多创新产品服务,还需要扩展信托服务人群的覆盖面,打破现有市场竞争格局,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是丰富信托品种。

我国《信托法》制定之初相对保守,对信托法律关系建立要求较为严格,所实现提及的信托种类主要较少,主要是以遗嘱信托、公益信托等书面形式设立的信托。其中,公益信托、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等在已得到行业较好推动发展的情况下,仍难以与社会现实需求相匹配,如针对受益人为非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时,前述信托难以依法设立等。

此外,信托种类多样,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求逐步引进。日本2006年修订信托法律时,充分考虑了社会应用要求,进一步增加了宣言信托,丰富了信托设立方式;信托财产进一步扩展至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信托的发展。因此,我国后续修订信托法律制度时,有必要进一步补充法定信托种类,如引入宣言信托、目的信托等。需特别提及的是目的信托,由于既没有明确的受益人,也不隶属公益慈善信托,传统目的信托主要服务于动物照料、修建墓碑、向未注册团体捐赠,现代目的信托则是为了满足控制信托、进行资金融通、表决权与经济利益相分离,应用场景不断扩展。

二是设计面向普通居民的信托产品。

根据资管新规等相关监管政策,当前信托产品定位于私募产品,需要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投资门槛较高,覆盖的客户范围较为有限。从资管产品分类看,我国私募产品发行机构众多,产品丰富多样,而面向普通居民的产品较少,主要以公募基金和银行理财为主,同质化程度较高,难以有效满足普通居民的特定投资需求。以日本为例,最早通过发行公募化的贷款信托,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基建建设。日本老龄化问题出现后,日本政府即面向全社会推出了税优政策的养老信托、家庭教育和儿女生活捐赠信托等。

因此,我国也应推动信托制度逐步面向全社会提供服务,而不是仅仅服务高净值客户。如面对非高净值客户,可以设计非公募发行的信托产品、兼具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的差异化产品、针对子女教育的储蓄基金产品,等等。比如,世界大部分国家在发展不动产投资基金信托时都采用了信托制,我国在试点之初可以采用变通方式,但要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就要借鉴全球经验,大力发展信托类型的REITS产品。但在发展这类信托产品时,有必要对参与其中的信托公司提出更高要求,如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信息系统支撑和服务能力等进行评估,使其能够尽职履责,践行受托人责任。

三是加大信托应用解决社会难题。

信托制度作为重要的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破产隔离、社会服务等重要功能,能够参与解决社会热点问题。我国可以考虑在监护制度、老年人权益保护中引入信托制度,允许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立监护制度后援信托、保护信托,实现残障人士、失能老人等对自身财产的保护。例如,我国台湾地区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厂商发售预收款卡、房屋预售等情况下,需要首先设立信托,将预收款在信托账户中独立管理,实现相关服务后,才能获取对应的价款。

又如,日本为保障残障人士权益,在监护制度下引入信托制度,评估后认为,在设立监护制度后援信托时,需要提前对被监护人财产设立信托,防止可能出现的监护人挥霍被监护人财产。在监护后援信托下,被监护人的日常费用通过信托机构支付,监护人承担的更多是照料责任,而非财产管理责任。

再如,美国是一个高度老龄化国家,65岁人口占比超过15%。为防止老年人因丧失行为能力而导致财产无人管理,美国特别允许设立保护信托。保护信托为不可撤销信托,与一般信托的区别在于,当受益人具有行为能力时,对信托财产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指示受托人对于财产的投资、管理等;当受益人失去行为能力后,则成为自由裁量信托,由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管理信托财产,支付受益人生活、医疗等必要支出。

四是推进民事信托发展。

民事信托是信托业务的重要形式,其与营业信托并不是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营业信托主要发挥的是专业机构在财产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民事信托主要发挥的是服务普通居民在个人财产管理、传承以及遗嘱执行、公益事务等方面的优势和便利性,有利于加强信托文化普及,促进信托业务高质量发展。可以说,民事信托发展水平是衡量一国信托发展成熟度的重要标尺。

英国是最早发展民事信托的国家,美国实现了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共同发展的良好结合,日本在2006年修订国内信托法时即已开始在法律制度和政策举措上推动民事信托发展。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引入信托制度主要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因此其首要任务是发展营业信托。但营业信托发展到一定程度,会发现仍难以完全满足社会需求。

随着信托文化的普及,我国开始出现一定数量的民事信托,受托人或为委托人亲属或为第三方独立机构,充分体现了信托关系的信义基础。由于现有民事信托都经过了公证,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具有客观、公正等特点,经过公证的信托关系通常符合法律要求,且提升了可信度。我国在营业信托之外,可以有节奏地推动家庭财产管理、遗嘱等方面的民事信托发展,帮助居民更好地进行财产管理。

五是特定领域实现更有效的竞争。

竞争是提高市场销量的有效手段。对信托普惠化来说,这意味着不仅要增加信托产品服务种类和服务对象,更要增加参与机构,通过竞争让居民获得更多实惠。从海外信托业务发展看,均经历了从专营向专营和兼营并存的发展格局,实现信托业务的开放有利于引入更多元的金融机构,由于不同参与主体的资源禀赋各异,有利于实现信托业务更灵活、更高效的发展。比如,英美较早即实现各类机构均可经营信托业务的格局,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客户资源、渠道等方面具有更大优势,从而占据了更大信托业务市场份额。日本信托银行发展时间长,专业能力更为丰富,即使其他机构纷纷进入信托业务领域,仍然牢牢地巩固了更高的市场地位。

我国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信托业务主要由信托公司经营。但在实际情况中,我国已相对开放信托制度应用机构,如公募基金遵循信托制度,主要由公募基金公司经营;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为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养老金管理采用信托制,受托人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商业银行。虽然受限于我国现有金融体制,加上国内信托公司综合实力不足,尚不能过快实现信托业的全面开放,但可以逐步推进开放特定信托领域,如有利于发挥保单和信托双重优势的保险金信托等。

信托普惠化发展的四项建议

信托普惠化发展是一个系统性工作,不仅需要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更需要从法律法规等顶层设计上给予支持,还需要通过信托文化建设、沙盒监管等方式,稳妥推进,有效把控风险。

一是完善信托法律法规。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制定已有20年,在当前阶段已不能更好适应信托制度应用和信托业务发展,需要加快修订信托法。在修法过程中,需要考虑进一步丰富信托产品种类,给予居民更多选择,满足社会实际需求;进一步细化受托人职责,诸如忠诚、审慎等行为原则的具体内涵、表现,有利于明确信托当事人的责任边界,维护当事人权益;解决信托财产、税收等配套法律制度问题,解决阻碍财产信托的发展桎梏;借鉴好遗嘱信托等具体业务细则,便利此类业务的推进,指导业务实践。

二是建设信托文化。

信托文化建设可以结合现今社会交流沟通渠道和媒介,如拍摄短视频、制作信托漫画、开设专门的信托知识普及网站;开展信托知识进万家活动,走进企业、社区,大力宣传信托知识;与高校联合开设信托专业、信托选修课,培养更多具有专业背景的信托人才。通过信托文化建设,让更多人了解信托,让决策部门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信托的可能参与路径,充分发挥信托制度提升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水平的良好作用,让广大民众能够更好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三是利用沙盒监管推动普惠化创新。

信托制度应用和普惠化发展具有创新性与探索性,为有效把握其中的风险,可以采用沙盒监管模式,更好观察信托创新应用的社会效应。如设计面向普通居民的信托产品,一方面,信托公司过往都是服务高净值客户,服务普通居民方面的经验较少;另一方面,市场对创新产品的接受性及其风险不易把握。因此,在充分进行社会需求调研及产品评估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监管沙盒模式检验产品运行效果,评估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再考虑是否进一步推广。比如,如果引入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开展保险金信托业务,可以由个别符合试点要求的保险公司在特定区域试点,在试点期限结束后,在设计进一步推进的路径,制定后续业务的规范。

四是强化服务能力。

信托制度作为财产管理的法律制度,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信托公司需要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强化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专业能力,充分尽职履责,提高客户满意度。除信托公司等行业参与机构,还要发展专业律所、公证处、法律援助机构等中介机构,帮助解答居民疑惑,参与设计满足其需求的信托法律方案。而在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等较易出现利益纠纷的案例中,则需要法院提供公正、客观的审判,特别是要逐渐形成丰富的判例和法律指导,供信托公司参考,规范行业发展。

|作者为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研究与战略管理部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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